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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
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依  據:
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法規內容:
主旨:訂定「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
   磨之行為」,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本會基於維護第一類漁港之安全、環境衛生及避免港區污染,特依漁
  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公告旨揭禁止之行為。
二、違反旨揭行為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停工;屆期未辦理者
  ,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