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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131562711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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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修正「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
      磨之行為」,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宜蘭縣烏石漁港、南方澳漁港;基隆市八斗子漁港、正濱漁港;新竹
    市新竹漁港、臺中市梧棲漁港及臺南市安平漁港七處漁港區域,除在
    修造船廠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
二、違反前點規定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停工;屆期未辦理者
    ,按日連續處罰。



(105年10月18日修正前公告)
主旨:訂定「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
   磨之行為」,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本會基於維護第一類漁港之安全、環境衛生及避免港區污染,特依漁
  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公告旨揭禁止之行為。
二、違反旨揭行為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停工;屆期未辦理者
  ,按日連續處罰。

依  據:
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