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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條例第17條第1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
歷史法規:
民國 106 年 05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附件:106.05.09公海登檢國家及船舶.pdf
依 據:
遠洋漁業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
主旨:訂定「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
之國家及指定船舶」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
生效。
依據: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
法規內容:
主旨: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
之國家及指定船舶」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生
效。
依據: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新增澳洲指定一艘登檢船(ADV CAPE FOURCROY)執行公海登
檢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