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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31535349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漁業目/遠洋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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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
     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新增俄羅斯指定1艘船舶ANADIR於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
     與管理公約適用區域執行公海登檢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