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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及運用獎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五條
    第二項獎勵之意旨,鼓勵研發人員或團隊取得發明專利權、植物品種
    權,並將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落實於產業運用
    ,以促進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之發明人、育種者、研發人員、管理人員、管理單位或團
    隊,限服務於下列各款之一機關(構)者:
  (一)通過本會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之機關(構)(以下簡稱通過評鑑機
      構)。
  (二)本會或所屬機關。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前項各款所定之機關(構)。
    本要點之獎勵及補助,自實施年度起,每二年辦理一次。其申請獎勵
    或補助期限,由本會另定之。


三、本會或所屬機關自辦、補助、委託或出資(以下簡稱資助計畫)所產
    出之研發成果,依專利法取得發明專利權、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取得
    植物品種權或依畜牧法完成種畜禽新品種或新品系登記,且於取得權
    利並完成登記五年內推廣或運用,經本會審查績優者,本會核給發明
    人、育種者或其團隊研發成果獲證獎勵如下:
  (一)通過評鑑機構:每案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
  (二)本會或所屬機關:每案核發獎牌乙座。
    前項取得發明專利權或植物品種權,其申請國家(地區)超過一個者
    ,合併一案申請;符合前項規定案件之獎勵以一次為限。
    前二年度符合第一項規定之推廣或運用案件,由通過評鑑機構、本會
    或所屬機關向本會提出申請。
    發明人、育種人或其團隊人員於獲證前離職者,自離職日起三年內,
    仍得給予獎勵。


四、資助計畫技術移轉且實際運用績效卓著之前二年度所進行技術移轉個
    案實際收入達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之研發人員或團隊,本會得頒發傑
    出技術移轉菁英獎。
    前項獎勵應由通過評鑑機構及本會或所屬機關向本會提出申請,並由
    本會就通過評鑑機構及本會或所屬機關所提申請案件擇優獎勵如下:
  (一)通過評鑑機構:核發獎勵金新臺幣八萬元及獎狀乙紙。
  (二)本會或所屬機關:核發獎牌乙座。
    傑出技術移轉菁英獎審查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技術移轉案之收入(含已發生之授權金、衍生利益金等現金收入)
      :五十分。
  (二)技術移轉案所產生之產業效益:五十分。


五、通過評鑑機構、本會或所屬機關執行或協助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相
    關人員,本會得就前二年度擇優甄選績效卓著者,頒發管理人員貢獻
    獎。
    前項獎勵應由通過評鑑機構及本會或所屬機關向本會提出申請,並由
    本會擇優甄選至多五名。
    第一項獎勵方式如下:
  (一)通過評鑑機構: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及獎狀乙紙。
  (二)本會或所屬機關:核發獎牌乙座。   
    第一項獎勵審查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協助或執行資助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保護成效:二十五分。
  (二)協助研發成果進行技術移轉成效:三十五分。
  (三)協助或執行資助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運用及其產業效益之成效:二
      十五分。
  (四)辦理研發成果推廣活動成效:十五分。


六、通過評鑑機構、本會或所屬機關之權責單位執行資助計畫所產出研發
    成果成效優良者,得由本會甄選核給優質農業研發成果管理單位之獎
    勵。
    前項獎勵應由通過評鑑機構及本會或所屬機關就前二年度執行研發成
    果成效優良之管理單位,向本會提出申請,並由本會擇優甄選至多五
    名,各核發獎牌乙座。
    第一項獎勵審查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執行資助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保護成效:三十分。
  (二)執行資助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運用成效及其產業效益:五十分。
  (三)辦理研發成果推廣活動:十分。
  (四)協助其他機關(構)進行研發成果管理與運用等事項:十分。


七、本會對通過評鑑機構、本會或所屬機關辦理研發成果推廣活動得予經
    費補助,至多十案,每案以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前項研發成果推廣活動包括研發成果推廣相關說明會、研討會及人才
    培育等活動。
    第一項之補助應由通過評鑑機構或本會所屬機關於辦理獎助年度備函
    檢具活動規劃書及相關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活動屬聯合辦理者,由
    主辦之通過評鑑機構提出申請。本會得就活動目的、內容、預期效益
    、經費合理性與研發成果推廣應用之影響性、過去成果或績效,予以
    審核。


八、已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規
    定獎勵或補助者,不得就同一申請案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九、為審查第三點至第七點所定獎勵及補助事項,本會得邀請學者、專家
    參與。


十、本要點獎勵及補助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