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
本次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如下:
一、修正CCC0802.11.10.00-5「帶殼甜杏仁,鮮或乾」等十九項品目之貨
  名。
二、刪除CCC0805.20.10.10-9「鮮溫洲蜜柑」等五十三項品目。
三、增列CCC0805.21.10.10-8「鮮溫洲蜜柑」等六十八項品目。
法規內容:

詳見附件「1060118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