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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植物或植物產品復運輸入檢疫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8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防杜國外有
  害生物入侵,維護我國農業生產環境,並兼顧國內出口業者權益,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復運輸入,係指原由我國輸出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以原貨
  櫃或原包裝方式輸入。


三、復運輸入前點之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所屬各分局或檢疫站申請輸入檢疫:
(一)不符合輸入國規定或商業原因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國貨復運進口報單、提貨單影本。
(三)原輸出時之出口報單、提貨單及其他本局指定文件影本。


四、植物或植物產品復運輸入檢疫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核對相關輸出入文件,審查貨品名稱及數量;部分貨品復運輸入者
   ,亦須審查其貨品名稱及數量。
(二)檢疫人員臨場檢疫時,應審視貨品包裝及貨櫃。
(三)臨場檢疫開櫃與檢查及取樣數量原則比照一般輸入植物檢疫規定辦
   理,必要時得加倍或全數檢查。


五、復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經檢疫發現罹染「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
  產品檢疫規定」之有害生物者,應依現行輸入檢疫規定辦理;經檢疫
  發現附著土壤者,得不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