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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或植物產品復運輸入檢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防檢四字第1121495957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檢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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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防杜國外有害生物入侵
  ,維護我國農業生產環境,並兼顧國內出口業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復運輸入,指原由我國輸出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以原貨櫃
  或原包裝方式輸入。


三、復運輸入前點之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申請書,
  並依下列輸入方式檢附相關文件影本,向本署所屬各分署或檢疫站申
  請輸入檢疫:
(一)以貨運方式輸入者,應檢附文件如下:
  1.不符合輸入國規定或商業原因之證明文件。
  2.國貨復進口報單、提貨單。但以快遞及外貨復出口方式申報輸出者
   免附國貨復進口報單。
  3.原輸出時之出口報單、提貨單及其他本署指定文件。
  4.以外貨復出口方式申報輸出者,另須檢附進口報單及本署所屬各分
   署或檢疫站簽發之輸出或再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
(二)以旅客攜帶及郵寄方式輸入者,應檢附文件如下:
  1.本署所屬各分署或檢疫站簽發之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
  2.其他本署指定文件。
  前項植物或植物產品如屬輸出供參展後復運輸入者,應於輸出前向本
  署申請專案復運輸入同意,並於輸入時檢附本署同意函及其他本署指
  定文件。


四、植物或植物產品復運輸入檢疫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核對相關輸出入文件,審查貨品名稱及數量;部分貨品復運輸入者
   ,亦應審查其貨品名稱及數量。
(二)檢疫人員臨場檢疫時,應審視貨品包裝及貨櫃。
(三)臨場檢疫開櫃與檢查及取樣數量原則比照一般輸入植物檢疫規定辦
   理,必要時得加倍或全數檢查。


五、復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經檢疫發現罹染「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
  產品檢疫規定」之有害生物者,應依現行輸入檢疫規定辦理;若為我
  國已發生種類或經檢疫發現附著土壤者,得不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