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妥善管理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
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簽署之臺美農業科學合作計畫綱領修正案(以
下簡稱綱領),美方補助各計畫執行機關(單位)經費之支存,特訂
定本要點。
二、臺美農業科學合作計畫之經費分攤應依綱領第六條規定辦理。但當年
度臺美農業科學合作會議臺美雙方對各項計畫另有同意事項者,依各
項計畫之同意事項辦理。
三、計畫執行機關(單位)執行臺美農業科學合作計畫之補助經費應專款
專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核定之計畫預算登錄收支,專帳處理,不得與其他經費帳目併同
處理。
(二)各項記帳憑證(收支傳票)與原始憑證(發票、收據等),應依時
間依序編號,裝訂成冊,並建檔以備查核。
四、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應用美方補助經費出國者,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
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六點規定,函報行政院備查。出
國經費報支應參照行政院訂頒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五、邀請美方專家來臺之經費報支,應依美方規定辦理。美方無規定者,
得參照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
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所定規定辦理。
六、臺美農業科學合作計畫經費以各計畫研提之執行全程為支用期限;計
畫期程(全程)結束,經費未能執行完畢者,其賸餘款項應暫停支付
,並得於計畫期程結束之前一年度於繳交美方年度計畫成果報告書內
說明展延原因、期限及賸餘款處理方式,併同會計報告,經臺美農業
科學合作會議討論後,辦理展延,並應依該次會議決議同意事項辦理
。
七、各計畫執行機關(單位)於各計畫執行期間,應於年底前依美方要求
繳交年度計畫成果報告及會計報告。除經臺美雙方同意展延之計畫外
,於計畫期程(全程)結束時,其計畫賸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逕行繳回國庫。
(二)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納入該校務基金。
(三)前二款以外之機關(單位):併同會計報告送本會辦理繳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