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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美農業科學合作計畫美方補助經費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農科字第1060052728A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綜合規劃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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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妥善管理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
    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簽署之臺美農業科學合作計畫綱領修正案(以
    下簡稱綱領),美方補助各計畫執行機關(單位)經費之支存,特訂
    定本要點。


二、臺美農業科學合作計畫之經費分攤應依綱領第六條規定辦理。但當年
    度臺美農業科學合作會議臺美雙方對各項計畫另有同意事項者,依各
    項計畫之同意事項辦理。


三、計畫執行機關(單位)執行臺美農業科學合作計畫之補助經費應專款
    專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核定之計畫預算登錄收支,專帳處理,不得與其他經費帳目併同
      處理。
(二)各項記帳憑證(收支傳票)與原始憑證(發票、收據等),應依時
      間依序編號,裝訂成冊,並建檔以備查核。


四、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應用美方補助經費出國者,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
    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六點規定,函報行政院備查。出
    國經費報支應參照行政院訂頒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五、邀請美方專家來臺之經費報支,應依美方規定辦理。美方無規定者,
    得參照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
    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所定規定辦理。


六、臺美農業科學合作計畫經費以各計畫研提之執行全程為支用期限;計
    畫期程(全程)結束,經費未能執行完畢者,其賸餘款項應暫停支付
    ,並得於計畫期程結束之前一年度於繳交美方年度計畫成果報告書內
    說明展延原因、期限及賸餘款處理方式,併同會計報告,經臺美農業
    科學合作會議討論後,辦理展延,並應依該次會議決議同意事項辦理
    。


七、各計畫執行機關(單位)於各計畫執行期間,應於年底前依美方要求
    繳交年度計畫成果報告及會計報告。除經臺美雙方同意展延之計畫外
    ,於計畫期程(全程)結束時,其計畫賸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逕行繳回國庫。
(二)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納入該校務基金。
(三)前二款以外之機關(單位):併同會計報告送本會辦理繳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