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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山坡地既有道路改善或維護,涉及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第4款適用原則
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
核釋山坡地既有道路改善或維護,涉及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四款適用原則:
一、未涉及拓寬路基及改變路線:僅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邊坡穩定或
    排水系統等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無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惟仍須
    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二、涉及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
(一)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之路基總面積未滿二千平方公尺,且該路段路
      基及上、下邊坡挖填土石方加計總和未滿五千立方公尺:依水土保
      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四款「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規定,
      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
(二)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之路基總面積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或該路段路
      基及上、下邊坡挖填土石方加計總和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依水土保
      持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三、本會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農授水保字第○九八一八四九九二四號函
    ,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