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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山坡地既有道路改善或維護,涉及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第4款適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1061858095C號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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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廢止本會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農水保字第一○一一八六三○六二號「山坡
地既有道路改善或維護,涉及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
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四款適用原則」解釋令,並自即日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