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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及該等家禽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
民國 92 年 06 月 20 日

主  旨:公告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以及該等家禽
          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
 

依  據
:畜牧法第廿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

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於屠宰場內屠宰:
 (一)於自宅內屠宰雞、鴨及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者。
 (二)攤販於傳統零售市場與臨時攤販集中場內屠宰雞、鴨及鵝。

三、本公告事項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