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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及該等家禽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
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

主  旨:公告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及該等家禽
           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

依  據: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但於自宅內屠宰雞、
    鴨及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者,不在此限。

二、本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農授防字第○九二一五○二二二七號公告自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