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所定現金救助及專案補助(以下簡稱災害救助)事
項,協助受損農產業迅速復耕復建,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產業天然災害災損查報及公告或同意辦理災害救助:
(一)農產業災損查報及通報:
1.農產業遭受天然災害損害,由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
簡稱基層公所)查報並通報災損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基層公
所查報之災損程度與毗鄰鄉、鎮、市、區災情相近之基層公所查
報結果落差過大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基層公所儘速確
認修正。
2.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轄內災損後通報本會農糧署。
3.本會農糧署彙整災損並通報本會統計室。
(二)災損勘查確認及啟動辦理救助:
1.受災地農產業損失認有本辦法第十條或第十四條所定標準之情形
者,受災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損害嚴重之農作物或生產設
施項目,邀請本會當地農業改良場及農糧署當地分署派員組成勘
災小組,赴主要受災地進行災損勘查確認後填具勘查報告表 (附
件一)。
2.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勘查報告表傳真本會農糧署轉陳本會據以
公告辦理現金救助,或就勘查報告表勘查結果損害程度達百分之
二十之農作物與生產設施項目及主要受災地區,填報建議救助表
(附件二)陳報本會農糧署轉陳本會同意後辦理專案補助。
三、災損查報爭議處理:
(一)勘災小組無法於災害發生後判定致災原因及災損程度者,由受災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報請本會農糧署成立跨區域災損鑑定小組(
以下簡稱跨區小組)鑑定致災原因及災損程度。必要時,本會農糧
署得主動視狀況啟動跨區小組辦理鑑定。
(二)跨區小組辦理前款之鑑定,無法即時確認致災原因者,由基層公所
先行查報並通報被害面積,於災情顯現時再由跨區小組就受災區域
進行致災原因及災損程度之鑑定。
前項第一款之跨區小組成員由本會農糧署邀請本會所屬試驗改良場
所技術專家擔任。必要時,並得邀請大學院校學者參與。
跨區小組辦理鑑定時,本會農糧署應邀請原勘災小組成員會同。
四、災害救助前置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本會公告或同意辦理災害救助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立即以
傳真方式通知受災地基層公所,並應邀集受災地基層公所召開災
害救助說明會,研議執行步驟、要領並規劃業務分工,掌握救助
進度。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協助農作物損害鑑
定講習。
2.預為印製災害救助申請表(附件三)及定型化土地使用同意書(
附件四),放置於基層公所或村(里)辦公處。
(二)基層公所:
1.由首長召集農業、民政、財政、主計及相關單位人員並分派任務
。
2.必要時,基層公所應主動簽報首長,動員村(里)幹事或具執行公
權力之人員,分組併行協助農業災情勘查及災害救助工作。
五、災害救助作業程序:
(一)受理申請作業:
1.農民應於本會公告或同意辦理災害救助翌日起十日內,填具災害救
助申請表,向基層公所或村(里)辦公處等指定受理申請地點提出
申請,每筆土地申請面積應達0.0一公頃以上。該申請表並得洽
請基層公所人員協助完成。
2.受災農戶確因道路交通或通信中斷等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依限提
出申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及補行提出
申請,由管轄之基層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同意受理。
3.受理農民申請災害救助期間遇例假日,基層公所應派員受理申請;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第一
個上班日為期間末日。
4.農民申請災害救助應檢附相關文件如下:
(1) 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
(2)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
(3) 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
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4) 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
5.申請資料查核:
(1) 基層公所應加強農產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系統資料建置與維護
,作為災害救助申請人資料之查核。
(2) 基層公所應運用地政資訊查詢系統進行申請人土地資料相互比
對查核。查核結果不符土地使用管制法規或其他相關規定者,
不予救助。
(二)基層公所實地勘查作業:
1.農民申請救助項目與本會公告或同意災害救助項目相同,且經基
層公所派員實地勘查認定損失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始符合災
害救助條件。申請案經實地勘查認定未符合災害救助條件者,農
民得於基層公所通知期限內申請復查,並以一次為限。
2.基層公所應動員人力辦理農產業災情實地勘查認定,並對已屆採
收期作物及需即時復耕作物等優先實施勘查,並就上開田區之災
損情形,以攝影、照相或數位化工具先行為影像存證,作為後續
核予救助金之佐證資料;其於本會公告或同意災害救助前,得比
照辦理影像存證。所拍影像應含損害程度之遠拍及近拍照各一張
,並可識別其拍攝日期、田區坐落地段及地號等資訊。
3.農民申請範圍內夾雜農路、水塘、空地、農舍等建物,或非屬本
會公告或同意災害救助項目者,應覈實予以扣除。作物以間作、
混作方式栽培,應按實際種植比率換算各項作物面積,並以該筆
土地申請(權利)面積為限。
4.基層公所不得以農民自行拍照、切結或由他人代為切結方式取代
實地勘查。
5.基層公所於實地勘查過程中遇有損害鑑定疑義時,得洽直轄市、
縣(市)政府組成勘災小組配合鑑定。
6.基層公所勘查人員應於本會公告或同意辦理災害救助翌日起三十
日內完成勘查,並整理統計及繕寫清冊,迅速辦理報送作業。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抽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到基層公所申報日翌日起七日內完
成轄區基層公所申請案件之抽查。
2.直轄市、縣(市)政府視轄內基層公所勘查進度排定抽查日期及
人員,並邀集本會當地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及農糧署當地分署組成
抽查小組辦理抽查。
3.抽查作業以隨機抽選方式辦理,抽選比率按基層公所轄區申請案
件總數,依下列規定以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辦理抽選。經抽選之
農戶應至少抽查其一筆地號之農地,必要時,得增加抽查農地筆
數:
(1) 申請案件未達一百戶者,至少抽選五戶。但申請案件十戶以
下者,應抽選半數。
(2) 申請案件一百戶以上未達五百戶者,以抽選申請案件總數之
百分之五為原則。
(3) 申請案件五百戶以上未達一千五百戶者,抽選二十五戶。
(4) 申請案件一千五百戶以上者,抽選三十戶。
4.基層公所分批分次報送勘查結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當
批次依前目所定抽選比率辦理抽查。
5.抽查符合率以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認定,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
視為抽查合格,基層公所應依抽查結果分批分次統計造冊送直轄
市、縣(市)政府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將核定結果以
書面通知基層公所,由基層公所轉知申請農民。
6.抽查不合格者,應請該基層公所將申請案件重行勘查並報請直轄
市、縣(市)政府重行排定時間辦理抽查,迄抽查合格後,續依
前目規定辦理。但基層公所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抽查次
數,以二次為限。
7.直轄市、縣(市)政府抽查不合格非因基層公所判定致災原因或損
害程度不符災損實情所致者,依前目規定辦理重行勘查及抽查,
不受抽查次數之限制。
8.抽查時發現基層公所認定符合災害救助條件之面積與該作物農情
調查面積或當次速報災情面積落差過大,得增加抽查戶數加強抽
查,並於抽查紀錄表註明。
六、抽查階段之爭議處理:
(一)基層公所勘查後報送之災害救助案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第二次
抽查仍未合格者,由受災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報請本會農糧署
或由本會農糧署視狀況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啟動跨
區小組處理機制辦理鑑定,並依鑑定結果匡列救助金額度辦理救助
。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第一次抽查不合格後,該災害救助地區
作物已屆採收期等特殊情形者,得敘明理由報請本會農糧署提前啟
動跨區小組處理機制。
(二)跨區小組應就爭議性作物辦理鑑定,抽查作業以隨機抽選方式辦理
,其抽選比率按申請該項作物災害救助農戶總數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最高抽選三十戶。必要時,得增加抽選戶數。
七、救助金之核撥及轉發: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完成申請案件之抽查並核定後,檢附救助統
計表及抽查紀錄表報請本會農糧署審核。
(二)本會農糧署接獲直轄市、縣(市)政府層報之申請救助統計表及抽查
紀錄表,按隨到隨辦原則進行審核後,即函復直轄市、縣(市)政府
及相關基層公所,同時以 EDI電子轉帳方式將救助金電匯至相關基
層公所公庫帳戶。
(三)基層公所接獲本會撥付災害救助金函後,應即查詢確認本會農糧署
匯款紀錄、匯入金額及簽請動支,並將繕造之農戶轉帳清冊移請當
地農業金融機構協助將救助金轉入農民帳戶。
(四)農民指定災害救助金額存入帳戶為當地農業金融機構以外之其他行
庫,所需跨行轉帳手續費由農民負擔。
(五)基層公所應就申報案件資料詳加檢視,發現錯誤需更正並增撥救助
金者,應於本會農糧署指定期限前,敘明補正理由並檢附救助統計
表,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層報本會農糧署辦理,逾期
不予受理。
(六)農民申請災害救助經主管機關或基層公所查明確有不符規定致溢發
救助金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轉請基層公所依規定予
以追回。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辦理災害救助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掌握轄內受災區域基層
公所勘查進度,遇有延遲即以公文稽催。
(二)農民依第五點第二款第一目申請復查案件戶數,達申請總戶數百分
之十以上且總面積達五十公頃以上者,基層公所應報請直轄市、縣
(市)政府組成抽查小組再予抽查,倘仍有爭議,受災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得視情況,報請本會農糧署啟動跨區小組處理機制。
(三)為防止汛期前農民搶種作物之投機行為,基層公所得依下列方式擇
一辦理:
1.由基層公所依其所定委辦規則或其他補充性規範,通知農民申報
。
2.於作物種植後汛期前,以攝影、照相或數位化工具輔助防弊。
3.於汛期前巡迴踏勘,本會公告或同意辦理災害救助後依現場勘查
結果認定。
九、農產業天然災害災損查報及救助作業流程,如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