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家禽(批發)市場家禽理貨場及屠宰場發生禽流感案例處置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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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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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禽(批發)市場:
(一)禽流感案例追蹤處置:
1.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採樣執行機關或動物防疫機關
查明確認來源場,並即時提供相關完整資料至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
疫機關即時回溯進行防疫處理。
2.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應回溯陽性檢體來源場,並對其進行管
制及採檢,以鑑定病因。
3.確認來源場為禽流感案例後,由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執行來
源場半徑三公里內家禽場臨床訪視及流行病學調查,若為疑似或確
定案例,依規定進行防疫處置。
4.市場於交易結束後,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監督確認市場完成全場
區澈底清潔及消毒工作。
5.市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執行市場半徑三公里內家禽場臨床訪視及
流行病學調查,若為疑似或確定案例,依規定進行防疫處置。
(二)發生高病原性禽流感(HPAI)案例處置:
1.經檢驗確認為 H5N1亞型 HPAI,按行政院衛生署依「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國內家禽發生家禽流行性感冒疫
情時,施行之活禽販賣場所及人員限制措施」,市場禁止活禽買賣
,限制實施之期間由行政院衛生署視疫情狀況決定之。該期間由所
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監督確認市場加強全場區清潔消毒工作。
2.經檢驗確認為 H5 或 H7 亞型 HPAI,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停止該市場營業,
並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監督確認市場對全場區進行澈底完整清潔
及消毒後,並淨空場區至少二十四小時,始得恢復市場交易。
(三)發生低病原性禽流感(LPAI)案例處置:
經檢驗確認為 H5 或 H7 亞型 LPAI,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停止該市場營業至
少二十四小時,並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監督確認市場對場區進行
澈底清潔及消毒後,恢復市場交易。
二、家禽理貨場:
(一)通報疑似禽流感案例追蹤處置:
1.由家禽理貨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追蹤調查確切貨主及來源場資料
,並將來源詳細資料送請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辦理回溯追蹤
及採檢。
2.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應回溯陽性檢體來源場,並對其進行管
制及採檢,以鑑定病因。
3.確認來源場為禽流感案例後,由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執行來
源場半徑三公里內家禽場臨床訪視及流行病學調查,若為疑似或確
定案例,依規定進行防疫處置。
4.家禽理貨場於交易結束後,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監督確認場主完
成全場區澈底清潔及消毒工作。
5.家禽理貨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執行家禽理貨場半徑三公里內家禽
場臨床訪視及流行病學調查,若為疑似或確定案例,依規定進行防
疫處置。
(二)發生 HPAI 案例處置:
自家禽理貨場採樣之相關檢體經檢驗確認為 HPAI:
1.集貨型式家禽理貨場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監督確認場主
對全場區進行完整清潔及消毒後,並淨空場區至少二十四小時,始
得恢復集貨交易。
2.繫留場型式家禽理貨場:
(1) 場內家禽經確認為檢出 HPAI 同批家禽者,場內家禽採撲殺處
理,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監督確認場主對該場完成墊料及有
機物清除,並對全場區進行澈底清潔及消毒後淨空場區二十一
日,該場經通過哨兵家禽試驗後,始得再引入家禽飼養。
(2) 場內家禽經確認不屬檢出 HPAI 同批家禽者,經所在地動物防
疫機關檢查確認健康無虞後輔導上市屠宰,並由其監督確認場
主對該場完成墊料及有機物清除,對全場區進行澈底清潔及消
毒後淨空場區至少二十四小時,始得再引入家禽飼養。
經檢查若有典型臨床症狀、剖檢病變、發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或有疑似禽流感之異常死亡時,即啟動採樣調查動作,經檢出
為禽流感案例者,依規定進行防疫處置。
(三)發生 LPAI 案例處置:
自家禽理貨場採樣之相關檢體經檢驗確認為 LPAI:
1.集貨型式家禽理貨場於場內家禽交易完畢後,由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監督確認場主對全場區進行完整清潔及消毒後,並淨空場
區至少二十四小時,始得恢復集貨交易。
2.繫留場型式家禽理貨場:
(1) 場內家禽經確認屬檢出 LPAI 同批家禽者,管制監測並加強清
潔消毒至無病毒活動後,家禽輔導上市屠宰,由所在地動物防
疫機關監督確認場主完成澈底清潔消毒措施,並淨空場區二十
一日,以及通過哨兵家禽試驗後,始得再引入家禽飼養。
(2) 場內家禽經確認不屬檢出 LPAI 同批家禽者,經所在地動物防
疫機關檢查確認健康無虞後輔導上市屠宰,並由其監督確認場
主清除場內墊料及有機物後,澈底清潔消毒,淨空場區至少二
十四小時,始得引入家禽飼養。
經檢查若有典型臨床症狀、剖檢病變、發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或有疑似禽流感之異常死亡時,即啟動採樣調查動作,經檢出
為禽流感案例者,依規定進行防疫處置。
三、屠宰場:
(一)通報疑似禽流感案例追蹤處置:
1.對於疑似案例之通報,應有典型臨床症狀、剖檢病變、發病率達百
分之十以上或有疑似禽流感之異常死亡,並啟動採樣調查動作。
2.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查明及提供確切貨主及來源場資料至屠宰場所
在地動物防疫機關辦理疫情回溯追蹤調查相關事宜。
3.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應回溯追蹤來源場,並對其進行管制及
採檢,以鑑定病因。
4.確認來源場為禽流感案例後,由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執行來
源場半徑三公里內家禽場臨床訪視及流行病學調查,若為疑似或確
定案例,依規定進行防疫處置。
5.屠宰衛生檢查發現疑似案例時,由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監督確認屠
宰場對場區進行完整清潔及消毒,始得再引入家禽屠宰。
6.確認屠宰場送檢者為禽流感案例後,由屠宰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
執行屠宰場半徑三公里內家禽場臨床訪視及流行病學調查,若為疑
似或確定案例,依規定進行防疫處置。
(二)發生 HPAI 案例處置:
自屠宰場採樣之相關檢體續經檢驗確認為 HPAI ,屠宰場於當日屠
宰完畢後,由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監督確認屠宰場區完成澈底清潔
及消毒措施後,並淨空場區至少二十四小時,始得再引入家禽屠宰
。
(三)發生 LPAI 案例處置:
自屠宰場採樣之相關檢體續經檢驗確認為 LPAI,屠宰場於當日屠
宰完畢後,由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監督確認屠宰場區完成澈底清潔
及消毒措施後,並淨空場區至少二十四小時,始得再引入家禽屠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