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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辦理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至第
    二十條規定事項,特設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局長兼任,委員兼副
    召集人一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副局長兼任,委員十人至十六人,由
    本會就下列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
 (一) 內政部一人。
 (二) 經濟部水利署一人。
 (三) 交通部一人。
 (四)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人。
 (五) 本會林務局一人。
 (六) 本會水土保持局一人。
 (七) 學者專家四人至十人。


三  本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 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 特定水土保持區內開發行為之審議事項。
 (四) 其他有關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審議、協調事項。


四  本小組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  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及人員列席。


六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會水土保持局職員調兼之,並由本會主任委員指
    定一人為執行秘書,二人為秘書。


七  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本會以外之兼職人員,得依規
    定支給交通費、研究費或審查費。


八  本小組之經費由本會水土保持局編列預算支應。


九  本小組審議決定事項報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並分行有關機關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