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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遠洋漁業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
主旨:訂定「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
      之國家及指定船舶」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
      生效。
 
依據: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
法規內容:
主旨:訂定「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
      之國家及指定船舶」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
      生效。
 
依據: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