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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鴨隻應經中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並檢附檢驗報告,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法規內容:

主  旨:
公告「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鴨隻
應經中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並檢附
檢驗報告,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