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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鴨隻應經中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並檢附檢驗報告,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61471449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動植物防檢疫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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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
廢止本會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農防字第一零六一四七零九零七號公告「
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鴨隻應經中
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並檢附檢驗報
告,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

主  旨:
廢止「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鴨隻
應經中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並檢附
檢驗報告,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
廢止本會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農防字第一零六一四七零九零七號公告「
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鴨隻應經中
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並檢附檢驗報
告,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