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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食用禽蛋運出家禽飼養場之防疫措施
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法規內容:
一、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告之。
二、本措施指定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六
  年二月二十六日止。
三、家禽飼養場:指飼養家禽之畜牧場、畜禽飼養場及其他飼養場所。
四、食用禽蛋應以二氧化氯燻蒸消毒處理(其流程圖如附件一),並由特約
  或執業獸醫師(佐)開立食用禽蛋燻蒸證明書(如附件二),始得運出家
  禽飼養場。但洗選蛋,不在此限。
五、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本措施辦理,違反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
  例第四十三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