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依 據: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主旨: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一
定金額或比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投資:指將資
金、採捕工具或設備及權利等具有一定金額或比率以上之財產,單獨或共
同經營漁業」,該「該一定金額或比率之財產」,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
一、投資比率:國人或數個國人累計投資比率超過漁船價額百分之五十以
上。
二、投資金額(以單船投資資金額計算)
(一) 延繩釣漁業:
1、漁船全長(LOA)二十四公尺以上: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2、漁船全長(LOA)未達二十四公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 鰹鮪圍網漁業: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三) 魷漁業: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以上。
(四) 其他漁業: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