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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一定金額或比率
民國 99 年 08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依  據: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主旨: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一
      定金額或比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投資:指將資
金、採捕工具或設備及權利等具有一定金額或比率以上之財產,單獨或共
同經營漁業」,該「該一定金額或比率之財產」,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投資比率:國人或數個國人累計投資比率超過漁船價額百分之五十以
    上。

二、投資金額(以單船投資資金額計算)

   (一) 延繩釣漁業:

      1、漁船全長(LOA)二十四公尺以上: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2、漁船全長(LOA)未達二十四公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 鰹鮪圍網漁業: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三) 魷漁業: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以上。

   (四) 其他漁業: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