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依 據: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
主旨: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一
定金額或比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一定
金額或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投資比率:國人或數個國人累計投資比率超過漁船價額百
分之五十。
二、投資金額(以單船投資資金額計算):
(一)延繩釣漁業:
1、漁船全長(LOA)二十四公尺以上: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上。
2、漁船全長(LOA)未達二十四公尺: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上。
(二)鰹鮪圍網漁業: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三)魷漁業: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以上。
(四) 其他漁業: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主任委員 曹啟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