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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辦理僱工購料作業規範
民國 103 年 03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補助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團體,以僱工購料方式執行未達
    公告金額之農村整體環境改善補助案件,明確規範僱工購料案件執行
    及經費核銷之作業流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
    局),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受補助單位應先依規定提出補助申請書,經審查後由本局所屬分局(
    以下簡稱分局)轉知受補助單位。
三、為確保僱工購料整體環境改善與維護之公眾使用利益,農村社區辦理
    僱工購料案件用地屬於私有者,執行計畫書核定前應取得土地使用同
    意書﹙附件一之一﹚,並簽訂認養契約﹙附件一之二﹚。但未涉及建
    築物增、修建或固定構造物等項目者,得提出施作申請書﹙附件一之
    三﹚代替土地使用同意書。
        前項用地涉及其他機關單位之公有或管有土地者,依「辦理農村
    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執行程序:
 (一) 受補助單位應依補助申請書審查結果,按格式(附件二)擬撰僱工
      購料執行計畫書,報經分局核定後,依核定內容施作。
 (二) 分局得召開僱工購料執行說明會,針對僱工購料執行應注意事項及
      核銷等事宜輔導說明,俾利案件之執行。
 (三) 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之規定與期限,填報工程管考進度資料、經費
      支出狀況及辦理情形,相關資料作為日後經費核銷之重要參據。
 (四) 為掌握計畫書執行進度與品質,本局或分局得於執行期間進行督導
      ﹙或輔導﹚、查核及評鑑,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並提供所需資
      料。
五、驗收核銷:
 (一) 核銷窗口:分局。
 (二) 受補助單位得於計畫執行期間內檢附相關文件(附件三之一至二、
      附件四之一至二、及附件四之六至十)辦理分期請款;計畫書執行
      完成後,由受補助單位辦理驗收,分局得視需要辦理現場查核。
 (三) 驗收完成後由受補助單位將僱工購料核銷文件(附件四之一至十一)
      及成果報告一式三份﹙附件五﹚函報分局核銷結案。
 (四) 相關經費之核銷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及中
      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
      規定辦理。
六、維護管理:
 (一) 社區組織應簽訂認養契約,負責維護管理、清潔、檢查及維修通報
      等工作,且納入交接項目。
 (二) 本局或分局得不定期查核補助案之維護管理情形,結果作為後續補
      助參考。
七、農村社區辦理購工購料作業流程圖,詳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