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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
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
本次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如下:
一、於CCC0714.90.91.10-6 蓮藕,生鮮、冷藏或乾」項下備註欄新增「
  乾燥者免施檢疫」。
二、增列CCC9807.10.00.11-2【第1202.30.10.00號「帶殼花生,種子
  」】、9807.10.00.12-1【第1202.41.00.00號「帶殼花生」】、
  9807.20.00.11-0【第1202.30.20.00號「去殼花生,種子」】及
  9807.20.00.12-9【第1202.42.00.00號所屬之「去殼花生,不論
  是否破碎」】。
三、刪除CCC9807.10.00.10-3【第1202.30.10.00號「帶殼花生,種子
  」及第1202.41.00.00號「帶殼花生」】及9807.20.00.10-1【第
  1202.30.20.00號「去殼花生,種子」及第1202.42.00.00號所
  屬之「去殼花生,不論是否破碎」】。
法規內容:

詳見附件「1050805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