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輔導休閒農業發展,補助直轄
市及縣 (市) 政府推動休閒農業區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 ,特訂定
本要點。
二、研提方式:
(一) 統籌計畫: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就轄內已劃定之休閒農業區進
行評選 (已劃定休閒農業區四處以下者 (含四處) 評選一處,已劃
定休閒農業區五至九處者評選二處,已劃定休閒農業區十至十四處
者評選三處) ,併同未獲評選之休閒農業區及縣內公共設施與整體
環境綠美化之需求,研提統籌計畫送本會審核,由本會邀集相關單
位專家學者複審,決定補助對象與補助額度。
(二) 細部計畫:由鄉 (鎮、市、區) 公所、農 (漁) 會或民間農 (漁)
業相關法人團體整合區內農漁產業、自然景觀、休閒設施、年度活
動 (包含農業產業、藝文、大型體育活動) 、古蹟景點等既有資源
,研擬細部計畫送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初審。
(三) 本會針對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所提之統籌計畫,得就經費補助原
則、補助標準、補助內容等項目先予書面審查,不符規定者,函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限修正計畫書後,提送專案審查會議審查,未
依限修正計畫者,不予審查。
三、研提時間:
(一)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依本會農業發展計畫書
格式上網研提次年度之統籌計畫,並檢附具體初審意見函送本會審
查,逾期不予受理。
(二) 鄉 (鎮、市、區) 公所、農 (漁) 會或民間農 (漁) 業相關法人團
體應於每年九月底前依本會農業發展計畫格式上網研提次年度細部
計畫,並函送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初審,以利彙提統籌計畫
。
(三) 本計畫年度作業流程及期程圖詳如附件一。
四、經費補助原則:
(一) 補助計畫經費可研提額度由本會依年度預算額度另訂定之,實際補
助金額依審核結果核定。
(二)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推行整體性行銷及休閒農業策略聯盟工作
,其補助經費以核定該直轄市或縣 (市) 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三) 補助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之統籌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以上應普
遍運用於共同經營區內各景點之休閒農 (漁) 業公共設施,具特色
且集中之景點為原則,以集中運用經費,彰顯本計畫績效。補助鄉
(鎮、市、區) 公所、農 (漁) 會或民間法人團體本身執行之資本
門經費不得超過補助該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四) 如屬民間促進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本會得優先補助。
五、本計畫不補助私人營業建築物,請充分利用既有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
較低之設施,改建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使用執照
變更與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補助新 (改) 建涼亭、公廁、步
道、停車場、服務中心、展售中心等休閒公共設施需事先評估其必要
性、安全性與使用率,詳列於細部計畫書內,並先辦妥容許興建該等
休閒農業設施手續。
六、本計畫各項補助經費標準,請參照本會訂定之「休閒農業計畫研提與
補助標準作業手冊」編列。
七、休閒農業區內各景點應共同規劃遊客交通服務系統,並鼓勵租賃民間
交通工具或和當地交通旅運公司,以策略聯盟方式辦理;並由各休閒
農業區分別籌組或整合在地相關組織或團體,自籌營運週轉資金,負
責營運管理事項。
八、經本會查證重覆申請計畫者,除次年度停止該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
外,該研提對象停止受理申請二年。
九、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會核備,
本會保有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之權利。
十、對於執行落後限期未能改善者,本會得視情形暫停撥付補助經費或予
以調整、刪減經費,並擇優遞補。
十一、督導考核:
(一) 為落實本計畫執行績效,本會得委託民間團體協助計畫執行。
(二) 執行期間本會為掌握計畫進度或視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前往訪
視、督導、查核、評鑑,受補助單位應檢具詳細資料簡報說明。
(三) 經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執行評比結果函請受補助單位首長
加強督促外,並將做為後續年度是否列入補助對象之依據。
(四) 受補助機關應參考客觀評估指標達成情形及年度評核結果,對其
所屬機關 (單位) 及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十二、本計畫審查評分項目標準表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