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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休閒農業輔導計畫研提及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050023508A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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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輔導休閒農業發展,補助直轄
    市及縣 (市) 政府推動休閒農業區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 ,特訂定
    本要點。


二、研提方式:
 (一) 統籌計畫: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就轄內已劃定之休閒農業區進
      行評選 (已劃定休閒農業區四處以下者 (含四處) 評選一處,已劃
      定休閒農業區五至九處者評選二處,已劃定休閒農業區十至十四處
      者評選三處) ,併同未獲評選之休閒農業區及縣內公共設施與整體
      環境綠美化之需求,研提統籌計畫送本會審核,由本會邀集相關單
      位專家學者複審,決定補助對象與補助額度。
 (二) 細部計畫:由鄉 (鎮、市、區) 公所、農 (漁) 會或民間農 (漁) 
      業相關法人團體整合區內農漁產業、自然景觀、休閒設施、年度活
      動 (包含農業產業、藝文、大型體育活動) 、古蹟景點等既有資源
      ,研擬細部計畫送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初審。
 (三) 本會針對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所提之統籌計畫,得就經費補助原
      則、補助標準、補助內容等項目先予書面審查,不符規定者,函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限修正計畫書後,提送專案審查會議審查,未
      依限修正計畫者,不予審查。


三、研提時間:
 (一)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依本會農業發展計畫書
      格式上網研提次年度之統籌計畫,並檢附具體初審意見函送本會審
      查,逾期不予受理。
 (二) 鄉 (鎮、市、區) 公所、農 (漁) 會或民間農 (漁) 業相關法人團
      體應於每年九月底前依本會農業發展計畫格式上網研提次年度細部
      計畫,並函送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初審,以利彙提統籌計畫
      。
 (三) 本計畫年度作業流程及期程圖詳如附件一。


四、經費補助原則:
 (一) 補助計畫經費可研提額度由本會依年度預算額度另訂定之,實際補
      助金額依審核結果核定。
 (二)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推行整體性行銷及休閒農業策略聯盟工作
      ,其補助經費以核定該直轄市或縣 (市) 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三) 補助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之統籌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以上應普
      遍運用於共同經營區內各景點之休閒農 (漁) 業公共設施,具特色
      且集中之景點為原則,以集中運用經費,彰顯本計畫績效。補助鄉
       (鎮、市、區) 公所、農 (漁) 會或民間法人團體本身執行之資本
      門經費不得超過補助該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四) 如屬民間促進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本會得優先補助。


五、本計畫不補助私人營業建築物,請充分利用既有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
    較低之設施,改建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使用執照
    變更與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補助新 (改) 建涼亭、公廁、步
    道、停車場、服務中心、展售中心等休閒公共設施需事先評估其必要
    性、安全性與使用率,詳列於細部計畫書內,並先辦妥容許興建該等
    休閒農業設施手續。


六、本計畫各項補助經費標準,請參照本會訂定之「休閒農業計畫研提與
    補助標準作業手冊」編列。


七、休閒農業區內各景點應共同規劃遊客交通服務系統,並鼓勵租賃民間
    交通工具或和當地交通旅運公司,以策略聯盟方式辦理;並由各休閒
    農業區分別籌組或整合在地相關組織或團體,自籌營運週轉資金,負
    責營運管理事項。


八、經本會查證重覆申請計畫者,除次年度停止該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
    外,該研提對象停止受理申請二年。


九、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會核備,
    本會保有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之權利。


十、對於執行落後限期未能改善者,本會得視情形暫停撥付補助經費或予
    以調整、刪減經費,並擇優遞補。


十一、督導考核:
   (一) 為落實本計畫執行績效,本會得委託民間團體協助計畫執行。
   (二) 執行期間本會為掌握計畫進度或視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前往訪
        視、督導、查核、評鑑,受補助單位應檢具詳細資料簡報說明。
   (三) 經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執行評比結果函請受補助單位首長
        加強督促外,並將做為後續年度是否列入補助對象之依據。
   (四) 受補助機關應參考客觀評估指標達成情形及年度評核結果,對其
        所屬機關 (單位) 及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十二、本計畫審查評分項目標準表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