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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場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場長     (一) 由研究員兼任。
研究員 簡任 第十職等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秘書     (一) 由研究員兼任。
副研究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十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科長     (三) 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分場長     (一) 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助理研究員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八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計 四十六
(六)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
    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