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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0G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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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場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場長     (一) 由研究員兼任。
研究員 簡任 第十職等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秘書     (一) 由研究員兼任。
副研究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十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科長     (三) 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分場長     (一) 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助理研究員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八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計 四十六
(六)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
    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