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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辦理一百十四年農業天然災害專案補助竹筍復耕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11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因應丹娜絲、楊柳及樺加沙等颱風侵襲,為
    協助農民加速恢復竹筍生產供應鏈,補助復耕竹筍種苗費用,依據「
    農業部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辦法」第三條,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區域:公告丹娜絲、楊柳及樺加沙風災竹筍產業現金救助
    地區。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因本次災害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
    地方政府)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受災證明文件(影本)之
    竹筍種植農友。 


四、本要點受理期限: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
    月三十一日止。


五、本要點補助基準:
(一)復耕每公頃最多補助三百五十株竹筍種苗為限,不足者按種植數核
      發補助款。
(二)種苗費補助基準及補助原則:
      1.依災損面積補助一次性竹筍種苗費用,補助標準以不超過二分之
        一為原則,每株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元(以下同),每公頃最多
        補助三百五十株,每公頃最高補助二萬八千元。以原地新植為原
        則,易地復耕者補助面積不得超過原受災面積,且原受災土地不
        得種植竹筍。
      2.需有重新種植之事實。
      3.竹筍種苗來源販售業者所開立之發票或收據為限。因各地竹筍育
        苗及栽培方式不一,倘由農民自行育苗者授權由地方政府逕行認
        定。


六、申請竹筍苗補助應填寫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土地登記謄
    本(影本,非自有土地需一併檢附租約或使用同意書等證明文件)、
    轉帳帳戶存簿(封面影本)、受災地方政府所轄鄉(鎮、市、區)公
    所核發之受災文件(影本)、先行種植切結書及其他經審查要求需提
    供之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農會、合作社等農民團體提出申請。


七、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未於第四點所定受理期限提出申請。
(二)未依前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未完全。


八、本要點執行作業流程、查驗、撥款等事項,詳附件。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