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因應丹娜絲、楊柳及樺加沙等颱風侵襲,為
協助農民加速恢復竹筍生產供應鏈,補助復耕竹筍種苗費用,依據「
農業部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辦法」第三條,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區域: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
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等本部公告之
一百十四年丹娜絲、七二八豪雨、楊柳及樺加沙颱風天然災害現金救
助地區。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因本次災害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
地方政府)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受災證明文件(影本)之
竹筍種植農友。
四、本要點受理期限: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
月三十一日止。
五、本要點補助基準:
(一)復耕每公頃最多補助三百五十株竹筍種苗為限,不足者按種植數核
發補助款。
(二)種苗費補助基準及補助原則:
1.依災損面積補助一次性竹筍種苗費用,補助標準以不超過二分之
一為原則,每株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元(以下同),每公頃最多
補助三百五十株,每公頃最高補助二萬八千元。以原地新植為原
則,易地復耕者補助面積不得超過原受災面積,且原受災土地不
得種植竹筍。
2.需有重新種植之事實。
3.竹筍種苗來源販售業者所開立之發票或收據為限。因各地竹筍育
苗及栽培方式不一,倘由農民自行育苗者授權由地方政府逕行認
定。
六、申請竹筍苗補助應填寫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土地登記謄
本(影本,非自有土地需一併檢附租約或使用同意書等證明文件)、
轉帳帳戶存簿(封面影本)、受災地方政府所轄鄉(鎮、市、區)公
所核發之受災文件(影本)、先行種植切結書及其他經審查要求需提
供之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農會、合作社等農民團體提出申請。
七、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未於第四點所定受理期限提出申請。
(二)未依前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未完全。
八、本要點執行作業流程、查驗、撥款等事項,詳附件。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