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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各類船舶非經核准,不得進入安平漁港深水泊區
民國 100 年 08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主旨:各類船舶非經核准,不得進入安平漁港深水泊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一、本會於安平漁港深水泊區辦理遊艇泊區工程,基於維護漁港安全,
    各類船舶非經核准,不得進入安平漁港深水泊區,且獲准進港泊靠
    船舶,應依臺南市政府指定位置泊靠。

二、違反本公告規定者,依漁港法規定核處。


依  據:
依據: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