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養殖漁產品生產申報預警處理要點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掌握重要養殖漁產品產銷資訊,促進供需平衡,穩定重要養殖漁產品價格,維護養殖漁民收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要養殖漁產品包括虱目魚、吳郭魚、鰻魚、鱸魚、石斑魚、文蛤等六項。
前項產品自本要點實施後,每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調整。
非屬第一項所列之產品,經本會評估有採取輔導之必要時,得依本要點辦理相關輔導措施。
三、 本會應依據國內年平均消費量、進出口量等資料,訂定重要養殖漁產品年度生產目標並公告之。
四、 本會每年按產期調查重要養殖漁產品之放養面積、產量等資料;並於各項重要養殖漁產品盛產期三個月前調查推估當年生產資訊,俾作為產銷調節之參考。
五、 養殖漁民放養重要養殖漁產品得填具放養申報書(附表),並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影本或租賃契約影本之一種,於本會公告申報期間,向養殖魚塭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放養申報。逾期申報者,不予受理。
六、前點所定辦理申報之養殖漁民,指實際從事養殖漁業之自然人。
前點所稱放養申報書內容包括養殖漁民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土地坐落、養殖種類、魚塭面積等項目。
七、 受理申報之公所應指派專人協助養殖漁民填寫放養申報書,並就放養申報書內容完成書面審查後,辦理現地勘查;申報期限截止後十五日內,應按養殖種類彙整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八、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獲公所報送放養申報彙整資料七日內,邀集本會漁業署組成抽查小組辦理抽查,隨機抽查申報戶數百分之五,經完成抽查後彙整送本會備查。
前項抽查結果符合率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應退回鄉(鎮、市、區)公所重新查核,並於十五日內再次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複查。
九、 本會於完成放養申報資料審核後,應透過機關網站、媒體等各項管道,將相關資訊廣為宣傳周知。
十、 放養申報資料已接近年度生產目標,或依相關預警分析資料,經評估有產銷失衡之虞,本會應立即發布訊息,並邀集相關機關研擬因應對策。
十一、依本要點辦理放養申報之養殖漁民,優先接受本會實施之各項產銷輔導措施協助。
十二、 重要養殖漁產品放養期間,經評估有生產過剩之虞,本會得啟動輔導養殖漁民採取減產、疏養、放流或廢棄等措施。
十三、 重要養殖漁產品於盛產期間,產地價格趨近直接生產成本,經研判有產銷失衡之虞,本會得啟動採取促銷、凍儲或加工等調節措施,並輔導漁業(漁民)團體辦理外銷、調節凍儲或加工,以減少市場流通量,穩定產地價格。
十四、 重要養殖漁產品發生產銷失衡,其產地價格低於直接生產成本百分之九十五時,本會得啟動收購措施;其收購價格參考該項產品最近五年直接生產成本剔除最高及最低數值後平均值之百分之九十五計列。
未依本要點完成放養申報者,不予收購。
十五、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漁業(漁民)團體協助辦理放養申報及收購業務,本會得補助相關作業費用。
前項漁業(漁民)團體協助辦理放養申報業務及相關調節輔導措施之執行績效,列為本會審核補助計畫之參考。
十六、 各項重要養殖漁產品放養申報、查核及預警處理之作業程序如附件一至附件六。
十七、 辦理本要點所定輔導措施,其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經費支應。
附表
申報日期:
附件一
虱目魚生產申報預警處理作業程序
一、 生產目標訂定
本會漁業署於每年三月底虱目魚放養前,召集嘉義、臺南、高雄縣及臺南市等主要產區地方政府及養殖漁業(民)團體召開生產目標會議,依據國內年平均消費量及進、出口量等資料,訂定年度可放養數量及生產目標。
二、申報機制及方式
(一) 生產申報:虱目魚養殖戶應於每年三月至五月底前,向魚塭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放養申報,養殖情形異動時,應隨時申報。受理放養申報之公所指派專人協助養殖漁民填寫放養申報書,及審查漁民所填申報書內容,並派員實地勘查,審核其申報面積、彙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抽查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會同本會漁業署組成抽查小組,就登記戶數隨機抽查5%,並填寫虱目魚申報抽查表,抽查結果符合率未達90%者,應退回鄉(鎮、市、區)公所重新查核,並於15日內再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複查。
(三) 抽查時間:於申報結束後30日內完成。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抽查合格後,將轄區內放養申報資料彙報本會漁業署。
三、監控及預警
(一) 由中華民國水產種苗協會每月調查統計虱目魚苗生產量、進口量,並通知本會漁業署透過相關管道發布虱目魚苗總生產量,如超過需求量時並發布預警訊息。
(二) 本會漁業署將虱目魚申報資料,每季透過各產銷管道、養殖漁業(民)團體發布預警資訊,宣傳養殖戶週知,必要時透過媒體機動發布預警資訊。
(三) 放養申報資料已超過年度可放養數量10%以上,且經評估有產銷失衡之虞時,本會漁業署得輔導養殖戶採取減產、放流或廢棄等措施,並酌予補貼養殖戶相關費用。
(四) 已完成放養申報漁民,配合本會漁業署辦理減產、放養或廢棄措施者,於發生產銷失衡時,本會優先給予救助措施。
四、產銷失衡處理措施
(一) 盛產期間生產過剩之輔導:
盛產期間經研判有產銷失衡之時,本會漁業署得採取下列措施:
1、 辦理消費地虱目魚促銷優惠活動。
2、 輔導養殖漁業(民)團體或加工業者收購虱目魚進行凍儲或加工處理,並酌予補助集運及倉儲費用。
3、 鼓勵加工業者或出口商收購虱目魚進行外銷。
(二) 啟動九五收購措施:
1、 於年初公告當年度虱目魚直接生產成本,據以執行。
2、 直接生產成本計算:產地價格最近5年剔除最高及最低之3年平均值。
3、 虱目魚產地價格低於直接生產成本之95%時,本會漁業署得啟動緊急收購措施,對未配合完成虱目魚放養申報之漁民,不予收購。
附件二
吳郭魚生產申報預警處理作業程序
一、生產目標訂定
本會漁業署於每年三月底吳郭魚放養前,召集桃園、雲林、嘉義、臺南縣等主要產區之地方政府及養殖漁業(民)團體召開生產目標會議,依據國內年平均消費量及進、出口量等資料,訂定年度可放養數量及生產目標。
二、申報機制及方式
(一) 生產申報:吳郭魚養殖戶應於每年三月至五月底前,向魚塭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放養申報,養殖情形異動時,應隨時申報。受理生產申報之公所指派專人協助養殖漁民填寫放養申報書,及審查漁民所填申報書內容,並派員實地勘查,審核其申報面積、彙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抽查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會同本會漁業署組成抽查小組,就登記戶數隨機抽查5%,並填寫吳郭魚申報抽查表,抽查結果符合率未達90%者,應退回鄉(鎮、市、區)公所重新查核,並於15日內再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複查。
(三) 抽查時間:於申報結束後30日內完成。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抽查合格後,將轄區內放養申報資料彙報本會漁業署。
三、監控及預警
(一) 由台灣鯛協會及中華民國水產種苗協會每月調查統計吳郭魚苗生產量,並通知本會漁業署透過相關管道發布吳郭魚苗總生產量,如超過需求量時並發布預警訊息。
(二) 本會漁業署將吳郭魚申報資料,每季透過各產銷管道、養殖漁業(民)團體發布預警資訊,宣傳養殖戶週知,必要時透過媒體機動發布預警資訊。
(三) 放養申報資料已超過年度可放養數量10%以上,且經評估有產銷失衡之虞時,本會漁業署得輔導養殖戶採取減產或廢棄等措施,並酌予補貼養殖戶相關費用。
(四) 已完成放養申報漁民,配合本會漁業署辦理減產、放養或廢棄措施者,於發生產銷失衡時,本會優先給予救助措施。
四、產銷失衡處理措施
(一) 盛產期間生產過剩之輔導:
盛產期間經研判有產銷失衡之時,本會漁業署得採取下列措施:
1、 辦理消費地吳郭魚促銷優惠活動。
2、 輔導養殖漁業(民)團體或加工業者收購吳郭魚進行凍儲或加工處理,並酌予補助集運及倉儲費用。
3、 鼓勵加工業者或出口商收購吳郭魚進行外銷。
(二) 啟動九五收購措施:
1、 於年初公告當年度吳郭魚直接生產成本,據以執行。
2、 直接生產成本計算:產地價格最近5年剔除最高及最低之3年平均值。
3、 吳郭魚產地價格低於直接生產成本之95%時,本會漁業署得啟動緊急收購措施,對未配合完成吳郭魚放養申報之漁民,不予收購。
附件三
鰻魚生產申報預警處理作業程序
一、生產目標訂定
本會漁業署於每年三月底鰻苗放養前,召集彰化、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縣等主要產區之地方政府及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台灣區鰻蝦輸出業同業公會及地方鰻魚養殖漁業團體召開生產目標會議,依據國內年平均消費量及進、出口量等資料,訂定年度可放養數量及生產目標。
二、申報機制及方式
(一) 生產申報:鰻魚養殖戶應於每年三月至五月底前,向魚塭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放養申報,養殖情形異動時,應隨時申報。受理放養申報之公所指派專人協助養殖漁民填寫放養申報書,及審查漁民所填申報書內容,並派員實地勘查,審核其申報面積、彙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抽查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會同本會漁業署組成抽查小組,就登記戶數隨機抽查5%,並填寫鰻魚申報抽查表,抽查結果符合率未達90%者,應退回鄉(鎮、市、區)公所重新查核,並於15日內再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複查。
(三) 抽查時間:於申報結束後30日內完成。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抽查合格後,將轄區內放養申報資料彙報本會漁業署。
三、監控及預警
(一) 由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每月調查統計鰻苗放養量,並通知本會漁業署透過相關管道發布鰻苗總放養量,如超過需求量時並發布預警訊息。
(二) 本會漁業署將鰻魚申報資料,每季透過各產銷管道、養殖漁業(民)團體發布預警資訊,宣傳養殖戶週知,必要時透過媒體機動發布預警資訊。
(三) 放養申報資料已超過年度可放養數量10% 以上,且經評估有產銷失衡之虞時,本會漁業署得輔導養殖戶採取減產或小規格鰻魚提前收獲及加工利用等措施,並酌予補貼養殖戶相關費用。
(四) 已完成放養申報漁民,配合本會漁業署辦理減產或小規格鰻魚提前收獲及加工利用措施者,於發生產銷失衡時,本會優先給予救助措施。
四、產銷失衡處理措施
(一) 盛產期間生產過剩之輔導:
盛產期間經研判有產銷失衡之時,本會漁業署得採取下列措施:
1、 辦理消費地鰻魚促銷優惠活動。
2、 輔導養殖漁業(民)團體或加工業者收購鰻魚進行凍儲或加工處理,並酌予補助集運及倉儲費用。
3、 鼓勵加工業者或出口商收購鰻魚進行外銷。
(二) 啟動九五收購措施:
1、 於年初公告當年度鰻魚直接生產成本,據以執行。
2、 直接生產成本計算:產地價格最近5年剔除最高及最低之3年平均值。
3、 鰻魚產地價格低於直接生產成本之95%時,本會漁業署得啟動緊急收購措施,對未配合完成鰻魚放養申報之漁民,不予收購。
附件四
鱸魚生產申報預警處理作業程序
一、生產目標訂定
本會漁業署於每年三月底鱸魚放養前,召集彰化、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縣等主要產區之地方政府及地方鱸魚養殖漁業團體召開生產目標會議,依據國內年平均消費量及進、出口量等資料,訂定年度可放養數量及生產目標。
二、申報機制及方式
(一) 生產申報:鱸魚養殖戶應於每年三月至五月底前,向魚塭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放養申報,養殖情形異動時,應隨時申報。受理放養申報之公所指派專人協助養殖漁民填寫放養申報書,及審查漁民所填申報書內容,並派員實地勘查,審核其申報面積、彙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抽查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會同本會漁業署組成抽查小組,就登記戶數隨機抽查5%,並填寫鱸魚申報抽查表,抽查結果符合率未達90%者,應退回鄉(鎮、市、區)公所重新查核,並於15日內再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複查。
(三) 抽查時間:於申報結束後30日內完成。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抽查合格後,將轄區內放養申報資料彙報本會漁業署。
三、監控及預警
(一) 由中華民國水產種苗協會每月調查統計鱸魚苗生產量,並通知本會漁業署透過相關管道發布鱸魚苗總放養量,如超過需求量時並發布預警訊息。
(二) 本會漁業署將鱸魚申報資料,每季透過各產銷管道、養殖漁業(民)團體發布預警資訊,宣傳養殖戶週知,必要時透過媒體機動發布預警資訊。
(三) 放養申報資料已超過年度可放養數量10%以上,且經評估有產銷失衡之虞時,本會漁業署得輔導養殖戶採取減產減產、放流或廢棄等措施,並酌予補貼養殖戶相關費用。
(四) 已完成放養申報漁民,配合本會漁業署辦理減產或小規格鱸魚提前收獲及加工利用措施者,於發生產銷失衡時,本會優先給予救助措施。
四、產銷失衡處理措施
(一) 盛產期間生產過剩之輔導:
盛產期間經研判有產銷失衡之時,本會漁業署得採取下列措施:
1、 辦理消費地鱸魚促銷優惠活動。
2、 輔導養殖漁業(民)團體或加工業者收購鱸魚進行凍儲或加工處理,並酌予補助集運及倉儲費用。
3、 鼓勵加工業者或出口商收購鱸魚進行外銷。
(二) 啟動九五收購措施:
1、 於年初公告當年度鱸魚直接生產成本,據以執行。
2、 直接生產成本計算:產地價格最近5年剔除最高及最低之3年平均值。
3、 鱸魚產地價格低於直接生產成本之95%時,本會漁業署得啟動緊急收購措施,對未配合完成鱸魚放養申報之漁民,不予收購。
附件五
石斑魚生產申報預警處理作業程序
一、生產目標訂定
本會漁業署於每年三月底石斑魚放養前,召集高雄、屏東縣等主要產區之地方政府及地方石斑魚養殖漁業團體召開生產目標會議,依據國內年平均消費量及進、出口量等資料,訂定年度可放養數量及生產目標。
二、申報機制及方式
(一) 生產申報:石斑魚養殖戶應於每年三月至五月底前,向魚塭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放養申報,養殖情形異動時,應隨時申報。受理放養申報之公所指派專人協助養殖漁民填寫放養申報書,及審查漁民所填申報書內容,並派員實地勘查,審核其申報面積、彙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抽查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會同本會漁業署組成抽查小組,就登記戶數隨機抽查5%,並填寫石斑魚申報抽查表,抽查結果符合率未達90%者,應退回鄉(鎮、市、區)公所重新查核,並於15日內再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複查。
(三) 抽查時間:於申報結束後30日內完成。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抽查合格後,將轄區內放養申報資料彙報本會漁業署。
三、監控及預警
(一) 由中華民國水產種苗協會每月調查統計石斑魚苗生產量,並通知本會漁業署透過相關管道發布石斑魚苗總放養量,如超過需求量時並發布預警訊息。
(二) 本會漁業署將石斑魚申報資料,每季透過各產銷管道、養殖漁業(民)團體發布預警資訊,宣傳養殖戶週知,必要時透過媒體機動發布預警資訊。
(三) 放養申報資料已超過年度可放養數量10%以上,且經評估有產銷失衡之虞時,本會漁業署得輔導養殖戶採取減產減產、放流等措施,並酌予補貼養殖戶相關費用。
(四) 已完成放養申報漁民,配合本會漁業署辦理減產或小規格石斑魚提前收獲及加工利用措施者,於發生產銷失衡時,本會優先給予救助措施。
四、產銷失衡處理措施
(一) 盛產期間生產過剩之輔導:
盛產期間經研判有產銷失衡之時,本會漁業署得採取下列措施:
1、 辦理消費地石斑魚促銷優惠活動。
2、 輔導養殖漁業(民)團體或加工業者收購石斑魚進行凍儲或加工處理,並酌予補助集運及倉儲費用。
3、 鼓勵加工業者或出口商收購石斑魚進行外銷。
(二) 啟動九五收購措施:
1、 於年初公告當年度石斑魚直接生產成本,據以執行。
2、 直接生產成本計算:產地價格最近5年剔除最高及最低之3年平均值。
3、 石斑魚產地價格低於直接生產成本之95%時,本會漁業署得啟動緊急收購措施,對未配合完成石斑魚放養申報之漁民,不予收購。
附件六
文蛤生產申報預警處理作業程序
一、生產目標訂定
本會漁業署於每年三月底文蛤放養前,召集彰化、雲林、嘉義、臺南縣等主要產區之地方政府及地方文蛤養殖漁業團體召開生產目標會議,依據國內年平均消費量及進、出口量等資料,訂定年度可放養數量及生產目標。
二、申報機制及方式
(一) 生產申報:文蛤養殖戶應於每年三月至五月底前,向魚塭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放養申報,養殖情形異動時,應隨時申報。受理放養申報之公所指派專人協助養殖漁民填寫放養申報書,及審查漁民所填申報書內容,並派員實地勘查,審核其申報面積、彙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抽查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會同本會漁業署組成抽查小組,就登記戶數隨機抽查5%,並填寫文蛤申報抽查表,抽查結果符合率未達90%者,應退回鄉(鎮、市、區)公所重新查核,並於15日內再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複查。
(三) 抽查時間:於申報結束後30日內完成。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抽查合格後,將轄區內放養申報資料彙報本會漁業署。
三、監控及預警
(一) 由中華民國水產種苗協會每月調查統計文蛤苗生產量,並通知本會漁業署透過相關管道發布預警訊息。
(二) 本會漁業署將文蛤申報資料,每季透過各產銷管道、養殖漁業(民)團體發布預警資訊,宣傳養殖戶週知,必要時透過媒體機動發布文蛤苗總放養量,如超過需求量時並發布預警資訊。
(三) 放養申報資料已超過年度可放養數量10%以上,且經評估有產銷失衡之虞時,本會漁業署得輔導養殖戶採取減產減產、放流或廢棄等措施,並酌予補貼養殖戶相關費用。
(四) 已完成放養申報漁民,配合本會漁業署辦理減產或小規格文蛤提前收獲及加工利用措施者,於發生產銷失衡時,本會優先給予救助措施。
四、產銷失衡處理措施
(一) 盛產期間生產過剩之輔導:
盛產期間經研判有產銷失衡之時,本會漁業署得採取下列措施:
1、 辦理消費地文蛤促銷優惠活動。
2、 輔導養殖漁業(民)團體或加工業者收購小規格文蛤加工醃製、或大規格文蛤進行去殼取肉凍儲或加工處理,或活蛤真空包裝外銷,並酌予補助集運及倉儲費用。
3、 鼓勵加工業者或出口商收購文蛤進行外銷。
(二) 啟動九五收購措施:
1、 於年初公告當年度文蛤直接生產成本,據以執行。
2、 直接生產成本計算:產地價格最近5年剔除最高及最低之3年平均值。
3、 文蛤產地價格低於直接生產成本之95%時,本會漁業署得啟動緊急收購措施,對未配合完成文蛤放養申報之漁民,不予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