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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出國報告管考作業規定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說  明:
本會出國報告管考作業規定修正案業奉核定,爾後出國報告管考事宜,請依親修正管考作業辦理。
法規內容:

一、本規定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第十三點之一規
    定訂定之。


二、本會及所屬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實習
    及其他公務有關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除屬機密性質外
    ,應依本規定提出出國報告。   
   各機關人事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於出國人員奉准因公務出國後,於行
    政院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http://report.nat.gov.
    tw/reportwork)建置出國報告之基本資料。


三、出國人員應於返國日起三個月內將審核完成並奉核定之出國報告全文
    電子檔及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章之審核表傳送至資訊網,並登
    錄出國報告相關資料。


四、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一週內逕行陳核出國摘要報告並副知本會國際處。
  

五、赴中國大陸之報告登錄、報告撰寫格式、繳交期限等準用本規定辦理
    ,另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第
    九點及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辦
    理,於返國後一個月內另向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送相關報告。


六、考察、進修、研究、實習類別之出國報告,其內容架構應涵蓋目的、
    過程、心得及建議等要項,並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定出國報告電子檔
    規格及出國報告審核表(以下簡稱報告規格及審核表)辦理。      
   其他類別出國報告得依需求自訂內容架構。


七、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管考人員應依報告規格及審核表項目審核
    ,並於資訊網點收確認。 
  出國報告格式不符者,出國人員應依管考人員審核結果,修正出國報
    告相關資料,再行依行政程序陳核。


八、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管考人員應定期至資訊網查詢出國報告繳
    交情形。
  出國人員返國日起二個月若尚未繳交出國報告,出國報告管考人員應
    提醒其繳交;逾期未繳交出國報告者應予催繳。


九、本會及各機關出國報告管考人員得將逾期未繳交出國報告而又稽催不
    繳之出國人員名單簽報上級長官。


十、各機關就出國計畫得辦理出國報告知識分享,並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
    將前一年度相關資料彙送本會出國報告管考人員。


十一、組團出國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出國計
      畫相關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之審核、追蹤,由計畫主辦機關統籌
      處理。


十二、本會出國報告管考人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彙
      整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執行情形,函送國家發展委員會備查
      。


十三、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