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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出國報告管考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秘字第1050103509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目/協調服務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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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本會出國報告管考作業規定修正案業奉核定,爾後出國報告管考事宜,請依親修正管考作業辦理。

一、本規定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第十三點之一規
    定訂定之。


二、本會及所屬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實習
    及其他公務有關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除屬機密性質外
    ,應依本規定提出出國報告。   
   各機關人事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於出國人員奉准因公務出國後,於行
    政院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http://report.nat.gov.
    tw/reportwork)建置出國報告之基本資料。


三、出國人員應於返國日起三個月內將審核完成並奉核定之出國報告全文
    電子檔及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章之審核表傳送至資訊網,並登
    錄出國報告相關資料。


四、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一週內陳核出國摘要報告,內容應包括目的、重要
    心得、結論及建議事項。
    前項出國摘要報告陳核流程,依類別規定如下:
(一)考察、視察、訪問者:由出國人員所屬機關(單位)依分層負責逕
      行陳判,如有重要建議或待決事項,應陳核本會並副知本會相關機
      關(單位)。
(二)進修、研究、實習者:應送本會備查並副知產業主管機關(單位)
      ,本會管考窗口得視計畫性質及內容加會相關機關(單位)。
(三)開會、談判者:應陳核本會,並副知本會國際處。
    出國摘要報告之管考窗口,除赴中國大陸案件由本會企劃處擔任外,
    其餘案件由本會國際處擔任。
  

五、赴中國大陸之報告登錄、報告撰寫格式、繳交期限等準用本規定辦理
    ,另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第
    九點及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辦
    理,於返國後一個月內另向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送相關報告。


六、考察、進修、研究、實習類別之出國報告,其內容架構應涵蓋目的、
    過程、心得及建議等要項,並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定出國報告電子檔
    規格及出國報告審核表(以下簡稱報告規格及審核表)辦理。      
   其他類別出國報告得依需求自訂內容架構。


七、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管考人員應依報告規格及審核表項目審核
    ,並於資訊網點收確認。 
  出國報告格式不符者,出國人員應依管考人員審核結果,修正出國報
    告相關資料,再行依行政程序陳核。


八、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管考人員應定期至資訊網查詢出國報告繳
    交情形。
  出國人員返國日起二個月若尚未繳交出國報告,出國報告管考人員應
    提醒其繳交;逾期未繳交出國報告者應予催繳。


九、本會及各機關出國報告管考人員得將逾期未繳交出國報告而又稽催不
    繳之出國人員名單簽報上級長官。


十、各機關就出國計畫得辦理出國報告知識分享,並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
    將前一年度相關資料彙送本會出國報告管考人員。


十一、組團出國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出國計
      畫相關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之審核、追蹤,由計畫主辦機關統籌
      處理。


十二、本會出國報告管考人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彙
      整本會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執行情形,函送國家發展委員會備查
      。


十三、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