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應變作業程序
(一)警戒監控
1.氣象監控:中央氣象局隨時掌握最新颱風或豪雨動態,並提供相關
單位參考。
2.土石流觀測: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應隨時監控雨量變化,並依據中央
氣象局、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之雨量及相關資訊,作為發布
土石流警戒區之參考。
3.現地觀測:地方政府應隨時掌握當地降雨情形與溪流水文變化。
(二)災害分析研判
1.當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警報或豪(大)雨特報後,農委會水土保持
局應依據中央氣象局提供之降雨預報及歷年土石流災例資料庫,分
析研判土石流發生之可能性與影響範圍,必要時得邀集國家災害防
救科技中心及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協助。
2.地方政府應依據現地狀況,參考各單位所提供相關資訊,分析研判
土石流發生之可能性與影響範圍。
(三)發布土石流警戒區
1.發布時機:
(1)農委會水土保持局訂定並公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
(2)當中央氣象局發布某地區之預測雨量大於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時,
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發布該地區為土石流黃色警戒區,地方政府
應進行疏散避難勸告。
(3)當某地區實際降雨已達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時,由農委會水土保持
局發布該地區為土石流紅色警戒區,地方政府應勸告或強制其撤
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4)地方政府可依各地區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自行發布局部地區為
土石流黃色或紅色警戒區。
2.通報方式:各級政府應依據三級政府分層負責,由上而下通報。
(1)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發布土石流警戒區相關訊息,應公布於土石流
防災資訊網(http://246.swcb.gov.tw),並以電話或傳真方式
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相關資訊通知所屬鄉(鎮、市、區)公所
。
(3)由新聞局及地方政府透過電視、廣播媒體、網路等方式迅速傳遞
土石流警戒區等災害預報訊息。
(4)由地方政府迅速運用村里鄰長、警察、消防人力,及巡邏車、廣
播車傳遞土石流警戒通報等災害預報訊息,於災害發生前將災害
資訊傳達至各單位與民眾、村里鄰社區住戶。
(5)原民會應協助將土石流警戒區訊息傳遞至原住民鄉(鎮、市)公
所。
(四)劃定管制區
1.由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依據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或參考農委會
水土保持局所公布之土石流警戒區,劃定並發布管制區範圍,嚴格
限制、禁止人民進入並進行疏散撤離。
2.地方政府執行管制如有警力不足時,得逕向內政部請求協助。
(五)居民疏散避難與收容
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協助鄉(鎮、市、區)災害應變
中心辦理下列工作,必要時得逕向中央各相關業務主管部會請求協
助:
1.廣播宣導撤離,請民眾速至避難處所。
2.電話聯繫村里長或村里幹事,轉知當地居民提早疏散。
3.協助弱勢族群民眾等,疏散至避難處所。
4.強制疏散:強制疏散警戒區內不肯疏散之居民並送至避難處所。
5.災民收容:地方政府輔導各地區登記災民身份人數,調度、發放物
資、分配災民住宿。
6.醫療救護:派遣醫療人員進行檢傷分類、醫療救護、心理諮商、急
救常識宣導、提供壓力紓解方法。
7.管制交通:請警察單位協助警戒區管制、維持救災路線暢通,並設
置標誌管制通行。
8.道路搶通:調派重型機械清除障礙及道路搶通。
9.治安維護:編組輪流巡邏災區與避難處所。
(六)疏散避難執行狀況回報
1.各地疏散避難狀況應由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彙整陳報直
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再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
心通報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2.為避免重複查報,各部會如需相關資訊,得逕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或消防署網站查詢。
(七)預報及警報之解除
1.農委會水土保持局依據中央氣象局提供資料研判後,可適時解除土
石流警戒區,並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縣市政府。
2.由地方政府依據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或參考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所公
布之土石流警戒區,適時解除管制區範圍。
五、 本作業規定之實施項目與分工詳如附錄一。
六、 本作業規定之各單位分工表詳如附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