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二)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第貳篇第一章第六節。
二、目的
(一)提供各防救災單位於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已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可順利疏散民眾,引導民眾至避難收容處所,強化應變處理之能力。
(二)提昇民眾平時之準備及災害來臨時之應變能力,降低災害對生命、財
產的威脅性,進而建全地區防救災體系,建立由下而上的災害預防觀
念和避災對策。
三、平時整備事項
(一)建置防災資料庫
1.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調查與建檔:農業部辦理土石
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調查,建置歷年重大災例資料庫,
並公開上網。
2.地質敏感區調查與建檔: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
稱地礦中心)辦理地質敏感區調查,建置相關資料庫。
3.防救災資源建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應將可運用之防救災資源(人力、設備、物資、
聯外道路資訊等)、土石流潛勢溪流、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及地質敏
感區資料列冊建檔,並隨時更新資料。
4.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原住
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及農業部應協助地方政府完成防救
災資源建檔。
(二)研擬疏散避難計畫
1.疏散路線與避難收容處所選定:由農業部、原民會、國防部、經濟
部、交通部、衛福部及內政部輔導地方政府選定疏散路線與避難收
容處所。地方政府依據地方特性、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
勢區等調查成果,選定適當避難收容處所,並於每年防汛期前校核
更新。
(1)避難收容處所:鄉(鎮、市、區)公所依實際狀況選定可降低受
災風險及符合特殊需求者之收容環境,且須定期進行安全評估,
避免位於易致災區,以作為保全住戶疏散撤離後收容之場所;另
在地有災害擴大之虞或易形成孤島地區,應由鄉(鎮、市、區)
公所依實際狀況安排至鄰近行政區之適當避難收容處所。
(2)規劃疏散路線:鄉(鎮、市、區)公所整體評估轄內聯外道路受
災中斷之風險後,選定、規劃疏散撤離至避難收容處所或自行避
難之建議道路。
(3)地方政府規劃避難收容處所與疏散路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者、
孕婦、具嬰幼兒照顧經驗者、獨居長者、外籍人士、新住民、性
別平權人士及其他需支援護送者等弱勢族群或代表(以下簡稱弱
勢族群)參加或納入其意見。
(4)高風險災害潛勢地區需研擬預防性疏散避難機制,其啟動標準及
時機,可參考「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撤離之作業分工」(詳如附
錄一)。
2.研訂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計畫:由鄉(鎮、市、區)公
所依據地區特性研訂。
(三)防災整備
1.建立保全住戶名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鄉(鎮、市、區)公
所調查,建立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保全住戶與緊急聯
絡人名冊(含弱勢族群),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本工作應
於每年防汛期前校核更新,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彙整確認
鄉(鎮、市、區)公所完成情形呈報內政部,並副知農業部及原民會。
2.避難收容處所整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鄉(鎮、市、區)公
所考量交通特性及弱勢族群之特殊需求完成避難收容處所之相關設施
及生活物資準備,內容包含糧食、民生用品、發電機及適當之通訊設
備等。
3.疏散避難人員編組:地方政府應協助民眾完成疏散避難人員編組,並
定期進行演練。
4.內政部、教育部、國防部、衛福部及原民會協助地方政府辦理避難收
容處所整備。
四、應變作業程序
(一)警戒監控
1.氣象監控: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氣象署)隨時掌握最新颱風
或豪雨動態,並提供相關單位參考。
2.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監測:農業部應隨時監控雨量變化,並依據氣象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災防中心)提供之雨量及相關資
訊,作為發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之參考。
3.現地觀測:地方政府應隨時掌握當地降雨情形與環境變化。
(二)災害分析研判
1.當氣象署發布颱風警報或豪(大)雨特報後,農業部應依據氣象署提
供之降雨預報及歷年重大災例資料庫,分析研判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
發生之可能性與影響範圍,必要時得邀集災防中心及經濟部地礦中心
協助。
2.地方政府得依據現地狀況,參考各單位所提供相關資訊,分析研判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發生之可能性與影響範圍。
(三)發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
1.發布時機:
(1)農業部訂定並公開各地區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基準值。
(2)當氣象署發布某地區之預測雨量大於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基
準值時,由農業部發布該地區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黃色警戒預報,
地方政府應進行疏散避難勸告。
(3)當某地區實際降雨已達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基準值時,由農
業部發布該地區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紅色警戒預報,地方政府
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4)地方政府得依各地區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自行針對局部地區發
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並研判進行預防性疏散撤離。
2.通報方式:各級政府應依據三級政府分層負責,進行通報作業。
(1)農業部發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應公布於土石流及大
規模崩塌防災資訊網,並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通知直轄市、縣(市)
政府。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通知所
屬鄉(鎮、市、區)公所。
(3)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以下簡稱新傳處)及地方政府透過電視、
廣播媒體、網路等方式迅速傳遞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
(4)由地方政府迅速運用村里鄰長、警察、消防人力、巡邏車及廣播
車等方式傳遞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
(5)原民會應協助將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傳遞至原住民鄉(鎮、
市、區)公所。
(四)劃定警戒區域
1.由地方政府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參考當地雨量及
實際狀況或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劃定警戒區域,製
發臨時通行證,限制、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2.地方政府執行管制如有人力不足時,得逕向內政部及國防部請求協
助。
3.警戒區域若涵蓋避難處所時,則該避難處所應予撤除,改以其他適
當處所。
(五)民眾疏散避難與收容
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協助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辦
理下列工作,必要時得逕向中央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請求協助:
1.廣播宣導撤離,請民眾盡速遠離警戒區域至避難收容處所或依親。
2.電話聯繫村里長或村里幹事,轉知當地民眾提早疏散。
3.協調疏散交通工具、撤離時間及集合地點。
4.協助弱勢族群疏散至避難收容處所。
5.強制疏散:強制疏散警戒區域內不肯疏散之民眾,並送至避難收容
處所。
6.收容安置:地方政府應登記收容民眾之身份、人數,並調度與發放
物資。
7.醫療救護:派遣醫療人員進行檢傷分類、醫療救護、心理諮商、急
救常識宣導、提供壓力紓解方法。
8.管制交通:請警政單位協助警戒區域管制、維持救災路線暢通,並
設置標誌管制通行。
9.道路搶通:調派重型機械清除障礙及道路搶通。
10.治安維護:編組輪流巡邏警戒區域與避難收容處所。。
(六)疏散避難執行狀況回報
1.各地疏散避難狀況應由村里回報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並
由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彙整陳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
中心,再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通報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2.為避免重複查報,各部會如需相關資訊,得逕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或內政部消防署網站查詢。
(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及警戒區域之解除
1.農業部依據氣象署提供資料研判後,可適時解除土石流及大規模崩
塌警戒,並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2.由地方政府依據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或參考農業部所公布之土石
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適時解除警戒區域範圍。
五、本作業規定之實施項目與分工詳如附錄二。
六、本作業規定之各單位分工表詳如附錄三。
七、附則:
(一)為落實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影響範圍內民眾之疏散避難
機制,鄉(鎮、市、區)公所應以村(里)為單元研訂土石流及大規模
崩塌防災疏散避難計畫,其撰寫建議事項及範例詳如附錄四。
(二)各鄉(鎮、市、區)公所依據地區特性研訂之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
疏散避難計畫,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防汛期前彙整並完成
校核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