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審核水土保持計畫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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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6 年 1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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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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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水土保持
法第十二條之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規劃
書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審查作業分級及委員會組成:
(一) 水土保持計畫及水土保持規劃書:組成委員會審查之,其成員包
括外聘學者專家三至五人、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一人及本
局內派三至五人,並由局長指定內派委員一人兼任召集人、一人
兼任副召集人。但申請開發案之規模大小、地形、地質等情形特
殊者,得酌情增減審查委員人數。
(二)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由承辦業務組自行審查,並得邀請學者專
家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審查。
三、 審查委員應具水土保持相關之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由監測管理組
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將次年度之參考名單簽報局長核定;必要時,得
另專案辦理。
四、 委員會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副召集人為當然代理人,兩者
均未能主持會議時,應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且應有
全體委員過半數及外聘委員一人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持人裁決之。處理
決議時,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技師等相關人員應暫時離席。
五、 外聘委員,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出席費
及審查費;另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差旅費。
六、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十五份(其
中九份得使用抄本),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轉本局審查。審查之結果,由本局代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水土保持義務人。
七、 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於核(審)
定時,應加蓋核(審)定章及騎縫章七份(樣式如附件);其中,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四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一份,本局二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