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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山坡地既有道路改善或維護,涉及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第4款適用原則
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廢止本會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農水保字第一○一一八六三○六二號「山坡
地既有道路改善或維護,涉及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
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四款適用原則」解釋令,並自即日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