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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如下:
一、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二項「國家或地區欄位
  」規定,將「琉球」修正為「日本(沖繩縣、鹿兒島縣薩南諸島及東
  京都小笠原群島)」。
二、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二十八項「植物名稱及
  其部位欄」規定,將不含果梨之腰果、板栗、榛果、山毛櫸及美洲白
  橡鮮果實予以排除。
三、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二十九項、第三十七項
  至第三十九項、第四十二項、第五十一項及第五十二項「植物名稱及
  其部位欄」規定,將不含果梨之腰果予以排除。
四、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二十九項「植物名稱及
  其部位欄」規定,增列七十六種昆士蘭果實蠅之寄主。
五、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三十五項「植物名稱及
  其部位欄」規定,增列四十四種桃果實蠅之寄主。
六、刪除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五十五項 Xylella
  fastidiosa 檢疫規定,並增列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
  一點第三十八項Xylella fastidiosa檢疫規定,增列伊朗、土耳其、
  義大利及加拿大為發生地區,並修訂寄主植物範圍。
七、增列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三十七項梨花枯病(
  Pseudomonas syringae pv. syringae)規定,並明定日本及中國大
  陸產梨接穗應分別依「日本產梨接穗輸入檢疫條件」及「中國大陸產
  梨接穗輸入檢疫條件」辦理輸入,另增訂「日本產梨接穗輸入檢疫條
  件」。
八、增列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二點第十六項越南產白肉種
  紅龍果之檢疫條件,並增訂「越南產白肉種紅龍果(Hylocereus
  undatus)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
九、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六點自各國輸入百合、唐菖
  蒲與大理花種球檢疫規定,荷蘭及智利產百合種球之輸入應依「荷蘭
  產百合種球輸入檢疫條件」及「智利產百合種球輸入檢疫條件」辦理
  。
十、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十點檢疫有害生物清單,增
  列昆蟲類及真菌類各二種,細菌類一種及雜草類十九種。

法規內容:

詳見附件「1050318檢疫規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