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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供獸醫師(佐)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人用藥物類別品項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主  旨:訂定「供獸醫師(佐)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人用藥物類別
     品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供獸醫師(佐)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人用藥物類別
     品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