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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臺北植物園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經營管理臺北植物園
    (以下簡稱本園),維護本園生物與環境資源,提供研究、教育、展示
    及休憩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園為維護植物正常生長,未開放之園區、溫室及苗圃,未經核准不
    得進入。
    本園之展示園區及植物之管理、維護,得委由民間團體為之。


三、本園開放時間如下:
  (一)每日上午五時三十分至下午十時。
  (二)植物展示區: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夏季得適時延長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園得公告修正開放時間或停止開放:
  (一)臺北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停止上班時。
  (二)重大天然災害致本園災損嚴重時。
  (三)其他特殊事件致本園管理運作困難時。


五、在本園舉辦自然教育、科學教育、推廣教育、寫生、攝影等活動之學
    校、機關或團體,應於預定活動日期十日前,備函向本所提出申請,
    經同意後於指定區域內辦理。


六、電影、電視或其他傳播公司借用本園場地拍攝影片,應於十日前備函
    申請,並應敘明時間、事由等資料,及附上企劃書或拍攝腳本,經本
    所審查核准後,始得辦理。


七、舉辦活動或拍攝影片時,申請單位應自行維持秩序及清潔場地。如有
    毀壞、損傷園內之設施、設備、或動、植物時,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
    賠償之責。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入本園:
  (一)車輛 (嬰兒車、輪椅、電動代步車及公務用車除外)。
  (二)攤販。
  (三)放生或攜帶寵物(導盲犬與執行公務犬除外)。
  (四)攜帶危險物品。
  (五)攜帶運動器具、音響、擴音器進入本園從事運動或播放音樂。
  (六)吸煙(毒)、酗酒者,或主管機關為特定傳染病之防治或本園管理之
      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對象。


九、遊客進入本園區有下列行為者,本園人員得予制止或要求離園:
  (一)擅自攀爬樹木、觸碰、採摘及破壞園內任何植物。
  (二)毀損、刻畫本園區內各項設施及設備。
  (三)攀越圍籬、擅離步道進入植物展示區。
  (四)入池玩水、洗滌、垂釣及捕捉生物。
  (五)採集、射擊及獵捕生物。
  (六)餵食、騷擾及虐待野生動物。
  (七)隨地吐痰、便溺、丟棄紙屑、果皮、煙蒂及廢棄物。
  (八)赤身裸體、衣衫不整、有傷風化、賭博、乞討及行為不檢。
  (九)席地倒臥、曝曬衣物、露宿及露營。
  (十)喧鬧滋事、妨害公眾安寧及秩序。
  (十一)從事球類運動、操練、妨害民眾活動及行人交通。
  (十二)依前點第一款可入園之車輛,因不當行為致有公共安全疑慮。
  (十三)生火、燃放爆竹及煙火。
  (十四)在本園區內張貼、散發廣告及宣傳品或從事選舉行為。
  (十五)從事未經核准之商業行為。
  (十六)逾規定時間仍滯留本園區內。
  (十七)其他有妨害他人活動之違規事項經管理人員制止而不停止。


十、遊客不得破壞或改變園內原有狀態。本園區內之任何資源未經核准不
    得攜出。


十一、本園管理人員為維護本園秩序,得隨時糾正違規不法行為,其情節
      嚴重者並得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