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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
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三條之一。
公告事項:
本次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如下:
一、增列CCC1005.90.00.91-4「其他基因改造玉蜀黍」、1005.90.00.92-3
  「其他非基因改造玉蜀黍」、1201.90.00.91-6「其他基因改造大豆,
  不論是否破碎」、1201.90.00.92-5「其他非基因改造大豆,不論是否
  破碎」、1211.90.91.63-8「韭菜子、萊服子(蘿蔔子)、菟絲子、地
  膚子、牛蒡子、決明子、車前子、冬瓜子」及2309.90.90.90-7「其他
  調製動物飼料」。
二、刪除CCC1005.90.00.90-5「其他玉蜀黍」及1201.90.00.90-7「其他大
  豆,不論是否破碎」。
法規內容:

詳見附件「1050329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