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俾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得依循一定程序,通報災害狀況,以
採取必要應變措施,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適用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前,災
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成立
後,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通報災害種類及其主管單位或機關如下:
(一)旱災:農田水利署。
(二)寒害:農糧署。
(三)漁船海難:漁業署。
(四)動植物疫災: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五)森林火災: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六)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七)地震災害: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八)海嘯災害:漁業署。
(九)輻射災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十)其他重大農業災害:視實際需要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或機關簽報部
長核定後實施。
四、前點各災害主管單位或機關應就業務主管立場及本作業規定,訂定或
修正所屬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其內容應明定災害規模等級、災害
通報等級、緊急處理層級及相關應變作為。
五、通報作業:
(一) 為爭取救災時效,各級災害權責之單位或機關(構)於災害發生或有
發生之虞時,應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於第一時間同時作複式
多元通報。
(二) 通報對象除各該災害主管單位或機關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外,並應
依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相關單位及人員
,俾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三) 需申請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搜救,其通報申請作業程序依行政
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辦理。
(四) 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如附圖。
六、通報方式:
(一)即時通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於接獲災害訊息時,應迅速
查證,並立即以電話、即時通訊軟體或面對面對話之方式,通報本
部各該災害主管單位或機關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本部各該災害主
管單位或機關應依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與本部災害緊急通報系統
圖規定,立即將災情及應變措施以電話、即時通訊軟體或面對面對
話之方式,通報以下對象:
1. 第三點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行政院相關主管、行
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以及本部部長、次長、主任秘書、綜合規
劃司司長、協調服務科科長。
2. 第三點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以及本部部長、次長、主任秘書、綜合規劃司司長、協調服務科
科長。
(二)書面通報:完成即時通報後,應儘速以傳真方式補送農業部災害通
報單(格式如附表一)。但即時通報時同步傳送該通報單電子檔者
,無須再傳真補送。
(三)後續通報:應變處理期間,各該災害主管單位或機關應將處理情形
適時傳送通報,重大災情並應隨時通報最新狀況,俾掌握災情及時
回應。
七、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應建立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單位及人員緊
急聯繫資料,送本部綜合規劃司彙轉行政院;專責單位及人員或其聯
繫資料有異動時,應隨時陳報更新。
八、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相關人員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依規定敘
獎;違反本作業規定且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
九、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發生第三點所定災害以外之重大緊急事件
時,準用本作業規定辦理,並填送重大緊急事件通報單(格式如附表
二)通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