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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首次輸入外來水產動物活體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審查申請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出首次輸入外來水產動物活體對國內動植
    物影響評估報告,特設首次輸入外來水產動物活體審查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漁業署代表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會就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聘兼之。


三、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擔任委員者,
    隨其本職進退。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本會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收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申請人所提出之「首次輸入外
    來水產動物活體」文件,由本會漁業署將申請人所提出之評估表(格
    式如附件)先送請各委員以書面審查之,委員有不同意見時,由召集
    人召集會議審查,並得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但必要時,得免經書面
    審查,逕由召集人召集會議審查。


五、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之出席,決議事項依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之同意行之。


六、本小組置執行祕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漁業署派員兼任,
    辦理本小組幕僚工作。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本會漁業署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