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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各項災害防救應變措施,依災害防救法
    第十四條規定,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
(一)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處理災害應變措施。
(二)加強本部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構)災害防救業務之縱向指揮、督導及
    橫向協調、聯繫事宜。
(三)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四)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五)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協調、調度及支援事項。
(六)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三、組成: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三人,由次長兼任;其
    餘成員由主任秘書、相關單位及漁業署、農糧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業金融署、農田水
    利署等單位或機關代表一人擔任;並得依實際需要請專家、學者參與
    。
(二)本小組成立時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一人,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指揮官得指定副指揮官一人或二人,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小組應變事宜
    。 
(三)各相關單位或機關於本小組成立時,應即指派對業務嫻熟人員進駐作
    業指定地點,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四、成立時機: 
(一)本部主管災害達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甲級災害規模,或情況緊急,
    經各該災害主管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認有需要成立時,該機關首長或
    單位主管應主動報告召集人災害規模及災情,並提出成立本小組及指
    定指揮官之具體建議,經召集人同意後成立。其他重大農業災害緊急
    應變小組之成立時機,準用本款規定辦理。
(二)其他部會主管災害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本部需配合成立本小組時
    ,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報告召集人同意後成立。
    前項第一款之報告應以書面為之。但情況緊急時,得先口頭報告,並
    儘速補提書面報告。


五、本小組幕僚分工及設置地點: 
(一)旱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農田水利署主管,地點設於該署。 
(二)寒害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農糧署主管,地點設於該署。 
(三)漁船海難緊急應變小組,由漁業署主管,地點設於該署。 
(四)動植物疫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主管,地點設於
    該署。 
(五)森林火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主管,地點設於該
    署。 
(六)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主     管,地點設於該署。 
(七)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主管,地點設於該
    署。
(八)海嘯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漁業署主管,地點設於該署。
(九)輻射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主管,地點設於該署。
(十)其他重大農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設置地點,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或
    機關報請召集人指定之。 
(十一)其他部會主管災害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本部需配合成立本小組
    時,由本部綜合規劃司負責聯繫協調。
    前項本小組設置地點,得由召集人視需要,另行指定之。


六、本小組進駐單位及機關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綜合規劃司:督導辦理部本部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
(二)畜牧司:督導辦理畜禽產業災害查報、救助及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事
    宜。
(三)農民輔導司:督導辦理農、林、漁、牧業災害救助、補助及農、漁民
    災害防救宣導等有關事宜。
(四)秘書處:辦理本小組行政支援事宜。
(五)統計處:督導災情查報、彙整災情統計等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
(六)政風處:督導協調本部各單位辦理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以及維護機
    關設施安全有關事宜。
(七)農糧署:
  1.寒害成立本小組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及督導事項。 
  2.督導辦理公糧儲存調撥、糧食供需及農糧產業災害之查報、救助及災
    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
(八)漁業署: 
  1.漁船海難或海嘯災害成立本小組之幕僚作業與督導事項。 
  2.督導辦理漁港、漁船、養殖漁業及其他主管業務之災害查報、救助災
    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 
(九)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1.動植物疫災或輻射災害成立本小組之幕僚作業與督導事項。 
  2.督導辦理動植物病蟲害防疫、進出口檢疫及其他主管業務之災害防救
    與緊急應變事宜。 
(十)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1.森林火災成立本小組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與督導事項。 
  2.督導辦理森林火災及上游集水區、林道、林業工程、森林遊樂區等主
    管業務之災害查報、救助與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事宜。 
(十一)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1.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或地震災害成立本小組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之幕僚作業與督導事項。 
  2.督導辦理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及其他主管業務之災害防救與
    緊急應變事宜。 
(十二)農田水利署:督導辦理農田水利、旱災及其他主管業務之災害防救
    與緊急應變事宜。
(十三)農業金融署:督導辦理農、林、漁、牧業災後重建之低利貸款及利
    息補貼。


七、作業程序: 
(一)本小組成立後,各該災害主管單位或機關應視災害規模,通知業務相
    關單位或機關至作業指定地點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必要時
    並得邀請相關部會派員共同處理災害防救事宜。 
(二)各單位或機關進駐本小組之人員,應接受本小組指揮官或副指揮官之
    指揮、協調及整合。 
(三)各單位或機關派員進駐本小組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得召開災害防救
    準備會議,瞭解相關單位或機關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
    示相關應變措施。 
(四)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單位或機關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單位或
    機關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
    理狀況。 
(五)本小組撤除後,各進駐單位或機關應詳實記錄本小組成立期間相關處
    置措施,送當次災害業務主管單位或機關彙整陳報,並會知本部綜合
    規劃司。 
(六)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單位或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八、各災害主管單位或機關應就災害性質及主管立場,訂定或修正所主管
    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相關作業規定。


九、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災害主管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應
    即分別報請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本小組並分別指定指揮官;或指定
    由其一災害主管單位或機關成立本小組並指定指揮官,統籌各項災害
    之指揮、督導與協調。 
(二)本小組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主管機關首長或
    單位主管,仍應即報請召集人,決定併同本小組運作,或另成立緊急
    應變小組及指定其指揮官。


十、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應
    變任務需求時,指揮官得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辦理,以口頭或書
    面報請召集人核可後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
    進駐人員予以歸建。 
(二)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單位
    或機關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指揮官得依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指示辦理,以口頭或書面報請召集人核可後撤除本小組。


十一、本部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構)相關人員應積極配合本小組及本部派
    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運作。救災作業成效卓著並有具體事蹟者
    ,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致影響救災作業者,依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