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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綜字第1130013937號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目/協調服務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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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各項災害防救應變措施,依災害防救法
    第十四條規定,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
(一)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處理災害應變措施。
(二)加強本部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構)災害防救業務之縱向指揮、督導及
    橫向協調、聯繫事宜。
(三)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四)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五)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協調、調度及支援事項。
(六)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三、組成: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三人,由次長兼任;其
    餘成員由主任秘書、相關單位及漁業署、農糧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業金融署、農田水
    利署等單位或機關代表一人擔任,並得由本部各災害主管單位或機關
    依實際需要請專家、學者參與。 
(二)本小組成立時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一人,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指揮官得指定副指揮官一人或二人,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小組應變事宜
    。 


四、本小組各災害主管單位或機關如下:
(一)旱災:農田水利署。 
(二)寒害:農糧署。 
(三)漁船海難:漁業署。 
(四)動植物疫災: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五)森林火災: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六)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七)地震災害: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八)海嘯災害:漁業署。
(九)輻射災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十)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於陸域發生者為農糧署,於海域發生者為
    漁業署。
(十一)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十二)風災:綜合規劃司。
(十三)水災:綜合規劃司。
(十四)其他重大農業災害: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報請召集人指定之。


五、本小組成立時機如下:
(一)前點第一款至第十三款之災害:災害達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
    業規定甲級災害規模,或情況緊急,經各該災害主管單位主管或機關
    首長認有需要成立時,由該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主動報告召集人災害
    規模及災情,並提出成立本小組及指定指揮官之具體建議,經召集人
    同意後成立。 
(二)前點第十四款之其他重大農業災害:經認定情況緊急有需要成立本小
    組時,應由本部綜合規劃司主動報告召集人災害規模及災情,並提出
    成立本小組及指定指揮官之具體建議,經召集人同意後成立。
    前項報告應以書面為之。但情況緊急時,得先以口頭、電話、即時通
    訊軟體報告,並儘速補提書面報告。


六、本小組成立時,各該災害主管單位或機關應視災害規模,通知業務相
    關單位或機關指派對業務嫻熟人員進駐緊急應變小組設置地點,展開
    各項緊急應變措施;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部會派員共同處理災害防救
    事宜。
    前項進駐單位或機關之任務及分工、緊急應變小組設置地點如附表。


七、作業程序: 
(一)各單位或機關進駐本小組之人員,應接受本小組指揮官或副指揮官之
    指揮、協調及整合。
(二)各單位或機關派員進駐本小組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得召開災害防救
    準備會議,瞭解相關單位或機關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
    示相關應變措施。
(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單位或機關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單位或
    機關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
    理狀況。
(四)本小組撤除後,各進駐單位或機關應詳實記錄本小組成立期間相關處
    置措施,送當次災害業務主管單位或機關彙整陳報,並會知本部綜合
    規劃司。
(五)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單位或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八、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災害主管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應
    即分別報請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本小組並分別指定指揮官;或指定
    由其一災害主管單位或機關成立本小組並指定指揮官,統籌各項災害
    之指揮、督導與協調。 
(二)本小組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主管機關首長或
    單位主管,仍應即報請召集人,決定併同本小組運作,或另成立緊急
    應變小組及指定其指揮官。 


九、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應
    變任務需求時,指揮官得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辦理,以口頭或書
    面報請召集人核可後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
    進駐人員予以歸建。 
(二)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單位
    或機關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指揮官得依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指示辦理,以口頭或書面報請召集人核可後撤除本小組。


 十、本部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構)相關人員應積極配合本小組及本部派
     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運作。救災作業成效卓著並有具體事蹟
     者,依規定敘獎;執行不力致影響救災作業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一、各災害主管單位或機關就災害性質及主管立場,於不牴觸本部規定
      之前提下,得訂定或修正適用於所主管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細節
      性、技術性、執行性等相關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