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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核發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處理原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期強化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核發之審
    核機制,避免支給寬濫,並執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九條第三項
    規定,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部有關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程度之評核項目如下:
(一)擔任任務編組指揮監督工作
(二)督導辦理重要專案計畫或法案
(三)核稿或決行公文量繁重
(四)負責跨單位或對外(媒體或民意機關)溝通工作
(五)襄助重要機要事務
(六)實際負有指揮屬員之責


三、前點有關「職責繁重」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初評:由受評人之直屬主管或部長指定適當之人員進行,並填寫評
      核表(如附表)及綜合評核意見後送請審查小組進行複評。
(二)複評:由本部三位次長、主任秘書及人事處處長等五人組成審查小
      組,並由部長指定一位次長擔任召集人,就初評意見進行複評及核
      予分數,必要時得填寫評核結果。
(三)核定:由本部人事處就審查小組複評結果,按分數高低排定順序,
      簽陳部長圈選。 


四、本部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支給人數及人選之評核,應確依本處理
    原則之評核項目及程序從嚴審查,並配合年度簡任非主管人員預算員
    額增減及職責程度變動情形,於每年七月定期檢討。但年度中人員未
    有退離或職務異動情形者,得不辦理。
    年度中遇人員職務異動或業務調整,經直屬主管就評核項目進行評核
    ,確屬職責繁重者,得由各單位簽會人事處在規定支給人數範圍內,
    簽陳部長核定後支給,不受前點審核程序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