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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漁業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漁業結構調整之目的,依漁業法第十三條
  規定,設農業部漁業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漁業結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整體規劃。
(二)漁場之綜合利用。
(三)漁業權漁業之整體規劃。
(四)漁業權漁業核准之優先順序及其爭議。
(五)漁業權漁業種類及作業位置之變更。
(六)漁業權之核准、撤銷及其他有關漁業權行政處分之相關事項。
(七)特定漁業漁業種類之指定、經營期間、作業海域、漁船總船數、總
   噸數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水產資源之保育及管理。

三、本委員會得依前點各款諮詢事項設置任務小組,各任務小組召集人、
  副召集人、小組成員組成,由本部另定之。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漁業團體
  擔任委員者,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出缺時,本部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各任務小組開會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未能出席者,得以書面指
  定代理人出席會議。
  本委員會因諮詢之需要,得由二個以上任務小組共同開會,由各任務
  小組召集人推選一人為主席。

六、本委員會各任務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專家、機關及人員列席。

七、本委員會各任務小組幕僚工作,由本部漁業署派員兼任辦理。

八、本委員會各任務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部漁業署編列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