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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漁業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31512988號函
法規體系: 漁業目/企劃及漁民輔導目
全文檔案: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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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漁業結構調整之目的,依漁業法第十三條
  規定,設農業部漁業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漁業結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整體規劃。
 (二)漁場之綜合利用。
 (三)漁業權漁業之整體規劃。
 (四)漁業權漁業核准之優先順序及其爭議。
 (五)漁業權漁業種類及作業位置之變更。
 (六)漁業權之核准、撤銷及其他有關漁業權行政處分之相關事項。
 (七)特定漁業漁業種類之指定、經營期間、作業海域、漁船總船數、
    總噸數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水產資源之保育及管理。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漁業署
  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漁業(民)團體
  代表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得依前點各款諮詢事項設置任務小組,各任務小組召集人、
  副召集人、小組成員組成,由本部另定之。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漁業團體
  擔任委員者,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出缺時,本部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開會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未能出席者,得以書面指定代理人
  出席會議。

六、本委員會及各任務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專家、機關及人員列席。

七、本委員會及各任務小組幕僚工作,由本部漁業署派員兼任辦理。

八、本委員會及各任務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委員會及各任務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漁業署編列預算。